莆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2017-07-24 21:12:25   来源:莆田政府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建设部、民政部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属民政部门收养对象不纳入保障范畴),以满足其住房需要。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莆田市中心城区(拱辰、凤凰、镇海、龙桥、霞林五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莆田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民政、计划、物价、税务、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按年度计划所需的廉租住房资金各承担50%;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市、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市政府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房的购建、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腾退旧公有住房或剩余的空置房中选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购买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

(三)兴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从经济适用住房中按一定比例订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由政府按一定期限承租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私有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以小套型住房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m2以内;二房一厅50m2以内;其他户型60 m2以内。

第九条 新建的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十条  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家庭收入属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常住莆田市区满3年以上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符合前款(一)、(三)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严重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

(三)受理。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四)审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财政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予以审核。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把签署意见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等组成审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五)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莆田建设信息网(或湄洲日报)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 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原住宅建筑面积)给予保障;
 
 (二)租金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三)租金补助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给予补助。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将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三 申请廉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十四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申请时间的先后排队轮候,并发给编有序号的“廉租住房轮侯卡”。             

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审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出租人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款每季度核发一次。

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承租房屋的租金超出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补助款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助款的,按实际发生金额发放补助租金。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面积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并应当与廉租房产权人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其原承租公房或自有私房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并核实结果报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房调换、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或未上缴廉租房租金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涵江区、秀屿区的保障范围、租金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仙游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