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09 00:00:00   来源:福安市商务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清关的,可实行“非一批一证”,即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进口单位在进口时确有必要需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准后,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二、进口单位申请进口机电产品的零件或散件时,如确难以区分不同零件或散件的原产国9地区)时,需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注明并提供说明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时,可在系统原产地国项下输入主要的原产国(地区),并在备注栏项输入“原产国(地区)项增加XX国(地区)”字样,系统自动将上述内容找印在进口证件相应区域,并加盖“机电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发的注明“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亦比照此通知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