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务流通〔2015〕40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48号)、《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350号),和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商流通发〔2015〕21号)、《关于大力发展绿色流通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792号)精神,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外)指〔2015〕19号)要求,现就有关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贸物流项目
(一)扶持范围
1.剥离辅业。鼓励商贸企业剥离物流辅业,成立物流企业,承担商贸流通企业货物配送。
2.联动发展。支持大型批发市场、连锁商贸企业建设、改造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及物流标准化建设。
3.统一配送。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城市郊区设立配送中心,引导供货商的货物集中存储在配送中心,再统一配送到所属门店。
4.集中配送。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揽多个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统一存储管理供货商货物,再集中配送到门店。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物流配送能力。
(二)支持方式
1.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资产总额,给予商贸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联动发展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及已享受过程项目补助的投资额,下同)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统一配送、集中配送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3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2、项目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
3.剥离物流辅业项目新设立物流企业的资产总额达500万元,由申报项目的商贸企业控股。
4.联动发展项目、统一配送、集中配送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不少于300万元。
5.集中配送项目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揽2个(含)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
(四)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推荐申报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2015年福建省商贸物流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3.项目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项目承办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资产总额)等。
5.项目承办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6.联动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材料复印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揽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的合同复印件;3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剥离物流辅业项目还需提供:新设立物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证明;3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一)支持试点范围
1.支持构建布局合理、网点健全、回收方式多元、管理规范、安全环保,并由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企业承建的县级城市再生资源回收试点示范体系。
2.支持有资质、实力强的回收企业与基础设施较好、管理规范的大中型社区对接,开展“绿色回收进社区”试点,构建已初具规模、统一管理、经营规范、便民利民的回收站点,推动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支持方式
按不高于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1)有经所在地政府批准设立并明确的组织协调机构;
(2)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在当地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企业,经营良好,照章纳税;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应在当地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布局统一合理,建设规范有序,已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回收网点为基础,分拣中心为核心,集散市场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绿色回收进社区”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社区
(1)以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企业为申报主体,生活类回收体系已初具规模;
(2)申报企业应经营良好、照章纳税;
(3)社区入住户数应达1200户以上,社区相对封闭;
(4)提供配套回收站点面积达25㎡以上;
(5)社区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信息管理系统较为完备、社区管理规范有序;
(6)生活类试点社区回收站点突出绿色环保,实现规范统一、便民利民要求。
(四)申报材料
1.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试点项目
(1)经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设立组织协调机构的文件;
(3)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试点申报企业情况表(附件2);
(4)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试点建设进度表(附件3);
(5)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6)2012-2015年6月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资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绿色回收进社区”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社区
(1)福建省“绿色回收进社区”试点社区申请表(附件4、5);
(2)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具体内容、建设标准和实施步骤,投资总额、年度完成投资额、组织领导,配套措施及其他内容;
(3)2012-2015年6月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
(五)工作要求
1.抓好责任落实。各级商务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把本辖区试点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试点项目,并督促项目承建(投资)单位按实施方案,对照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强化督导监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在设区市定期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监管的基础上,适时对试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抽查。抽查中如发现违规,将按规定程序收回已拨付奖补资金,并查处责任单位和个人。
3.抓好情况报送。各地项目建设进度累计数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于每季度末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项目完成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9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受理。
四、审核与拨付资金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商贸物流扶持项目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并拨付补助资金。
该专项资金系省级资金,预安排到各设区市,待各地项目补助资金确定后,进行资金清算。
五、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
商贸物流项目联系人:赖忠超,电话:0591-87846327,传真:87819790,电子邮件:ltc@。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联系人:郑振凌,电话:0591-87815197,电子邮件:ltc87815197@。
附件
1.2015年福建省商贸物流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 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试点申报企业情况表
3. 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试点建设进度表
4. 福建省“绿色回收进社区”试点社区申请表(企业)
5. 福建省“绿色回收进社区”试点社区申请表(社区)
6. 福建省“绿色回收进社区”试点社区实施规范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