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榕政办〔2021〕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意义和背景
2020年疫情发生后,我市会展业受到严重冲击,大量展会停办、延办,会展企业受到极大的损失。2021年1月份,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打造东南会展高地是扩大内需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行动纲要》发布后,今年全市共举办展会活动52场,展会规模约104万平方米,同比2020年增长67%,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8场,举办了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2021国际龙奖IDA年会等国际性会议。并自主创办了首届数博会、首届跨境电商交易会、首届预制菜产业博览会等本土展会,全市办展气氛热烈,成效显著,但疫情防控的成本较高。
二、《若干措施》主要原则和目标
《若干措施》的主要原则:一是对疫情下办展环境进行进一步优化;二是加大力度支持举办展会;三是鼓励创办本土展会。《若干措施》是为了实现会展业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举办各类展会规模完成13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办展办会环境进一步优化,福州在全省会展业的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引领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若干措施》施行日期
《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举办的展会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若干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七条,分别为:
1.缩短展会活动审批期限
为避免因疫情防控批复时间较晚,造成展会延期举办或现场拆展的不良后果,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展会申请后,文件处理各环节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2小时),6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商务、卫健、公安、消防等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做好政务勤务等工作,保障我市会展业正常运行。
2.对延期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
为减少主办方展会延期举办的损失,在《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政策“每平方米资助30元”的基础上,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延期举办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资金标准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
3.提高自主创办本土展会的补助标准
为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自主创办本土展会。新创办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展会,补助标准从原每平方米6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
4.加大展会招揽奖励力度
鼓励围绕我市16条重点产业链,招揽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展会来榕举办。对符合《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招揽要求的单位,在原有的招揽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单个展会招揽奖励增幅不超过20万元。
5.给予办展防疫补助
当前疫情尚未过去,展会疫情防控不容放松,据了解,疫情期间办展较平常时期增加了防疫安保、消杀及场外防疫搭建等费用,因此给予在疫情期间举办的展会每平方米5元的防疫资助,单个展会场租资助不超过20万元(据实核拨)。
6.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由于疫情期间需做好相应的展会防疫工作,增加志愿者、安保、救护车、医护人员,场馆消毒和置备防疫物资等支出,展会越大则相关费用会随之增加。因此对每场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政务勤务保障补助标准从2020年《若干措施》的5万元增加到20万元。
7.优化疫情期间会展营商环境
(1)主(承)办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及报批等有关工作。此项是举办展会的先决条件,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方可举办。
(2)因疫情形势下展会主办方各项支出加大,疫情防控是举办展会的必要工作,是保障展会安全举办的客观要求。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会展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场馆方不收取展会防疫用地的费用。
(3)目前疫情条件下主办方举办展会各项成本均增加,为营造健康的办展环境,压缩利益输送空间,充分保障办展单位权利,禁止各相关部门及场馆方为主(承)办方以任何名义指定防疫、安保、广告等执行单位。
五、下一步的工作要点
一是进一步优化我市会展营商环境,推动我市会展弯道超车;
二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大力引进国家级展会。利用各种资源、渠道申办国家级大型展会和会议落地福州举办;
三是大力培育本土展会企业,努力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规模和综合竞争力;
四是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及时兑现好、落实好政策;
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