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补充通知》(龙财资【2015】7号)、《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管理的通知》(龙财资【2017】3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文广新局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 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账。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账。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账。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账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申购与审批
(一)机关资产购置由使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采购申请表》,按照申购流程逐级报(采购需求科室经办→采购需求科室领导→采购需求科室分管领导→采购管理科室经办→采购管理科室领导→财务→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采购。
(二)政府采购流程
1、采购需求人按需求填写预算报告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信息表交至龙岩市财政局教科文科审批(采购“通用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时,还需先填写龙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申购计划表交至龙岩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
2、采购需求人登录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备、采购。具体详见龙岩市采购人政府采购操作手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核算
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人员应验收(入库)登记手续,填写《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验收(入库)登记表》,进行造册登记,记录资产的购进、领用、结存、处置等情况。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明细反映机关的固定资产总量、分布情况以及变动信息,内容应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取得日期、取得方式、使用部门、使用状况、存放地点、保管人、处置情况等。
第十三条 领用使用
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验收入库后,应及时通知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前来领取,并填写《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领用登记表》,并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由领用人在领取时登记。机关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应填写《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资产借用登记表》,明确归还时间、使用要求和责任人,视资产的性质和价值,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并及时催还。
第十四条 保管维护
资产管理人员和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分别负责库存资产和在用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工作,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岗位调整、离职等,应及时做好资产清点交接工作。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正常维修保养,由资产管理人员或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维修登记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第十五条 清查核对
1.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人员每年盘点一次,并做好日常的资产账账、账实核对工作,确保各项资产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对于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由单位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2.单位资产清查发生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事项,由单位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价值30万以下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一)批量账面价值一万元以下:
1. 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一式三份(每页均需盖申报单位公章、填写完整);
②明细表,一式三份(每页均需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申请报告一个:向主管局 (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申请报废资产的购置年份、报废原因、是否达到报废年限、实物存放地点、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⑥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需提供相关部门鉴定报告);
⑦报废资产现场清点登记表,一式三份(存放地点一定要填,以便财政局与主管局检查实物时节约时间;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相关材料一份送至财政局备案,一份留主管局存档。
(二)批量账面价值一万元及以上:
1. 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一式四份(每页均需盖本单位公章);
②明细表,一式四份(每页均需盖本单位公章);
③申请报告两个:一个向主管局报告,一个向市财政报告(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申请报废资产的购置年份、报废原因、是否达到报废年限、实物存放地点、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⑥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需提供相关部门鉴定报告);
⑦报废资产现场清点登记表,一式四份(存放地点一定要填,以便财政局与主管局检查实物时节约时间;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及负责人均需签字)→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将财政局审批后的材料送一份至主管局存档。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报废、报损
1.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三),一式四份(每页均需盖本单位公章);
②明细表,一式四份 (每页均需盖本单位公章);
③申请报告两个:一个向主管局报告,一个向市财政报告(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所申请报废资产的处置原因、购置年份、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两份。(如若遗失,需补办证件或出具证明);
⑥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⑦相关证明材料;
⑧报废资产现场清点登记表,一式四份(存放地点一定要填,以便财政局与主管局检查实物时节约时间;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①汇总表、卡片上所有信息必须与车辆行驶、登记证一一对应;
②汇总表中“发动机型号”为登记证上“发动机号码”;
③若涉及车牌号变更情况,需要在系统中作出相应更改并在备注中写明情况。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控办和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及负责人均需签字)→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将财政局审批后的材料送一份至主管局存档。
3.车辆报废后
单位需及时将交警部门出具的报废车辆《车辆回收证明》《车辆注销证明》原件送至市财政局控办、复印件送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额采购办存档(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处理
各单位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通过市场竞价方式选择废品回收机构,由单位纪检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共同提出意见,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由废品回收机构处置。经批准同意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也应遵循以上原则,通过市场竞价方式选择拆迁公司对房屋建筑物进行处置。经批准同意报废的机动车辆,应在市财政局批复后到指定的报废机构办理报废,并将《报废、报损汽车回收证明》中的第五联送市财政局控办存档。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调拨
1.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四),一式七份;
②申请报告两个:一个向主管局报告,一个向市财政报告(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所申请调拨资产的调拨原因、购置年份、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④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两份(如若遗失,需补办证件或出具证明);
⑤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⑥相关证明材料(涉及调拨资产的相关文件)。
【注】:
①汇总表、卡片上所有信息必须与车辆行驶、登记证一一对应;
②汇总表中“发动机型号”为登记证上“发动机号码”;
③若涉及车牌号变更情况,需要在系统中作出相应更改并在备注中写明情况。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控办和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及负责人均需签字)→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将财政局审批后的材料送一份至主管局存档。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
(一)同级主管部门内部单位调拨批量账面价值一万元以下(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
1.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六),一式五联;
②明细表,一式五联,(每页均需盖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③申请报告一个:向主管局(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应写明所申请调拨资产的购置年份、调拨原因、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⑥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到该调拨事项的正式发文等)。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相关材料一份送至财政局备案,一份留主管局存档。
(二)同级主管部门内部单位调拨批量账面价值一万元以上(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
1. 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五),一式六联;
②明细表,一式六联,(每页均需盖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③申请报告两个:一个向主管局报告,一个向市财政报告(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应写明所申请调拨资产的购置年份、调拨原因、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⑥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涉及到该调拨事项的正式发文等)。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及负责人均需签字)→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将财政局审批后的材料送一份至主管局存档。
(三)不同主管部门间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
1.材料清单
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六),一式五联;
②明细表,一式五联,(每一页均需盖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③申请报告两个:一个向主管局报告,一个向市财政报告(需以红头便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应写明所申请报废资产的购置年份、是否达到使用年限、入账金额及批量总金额);
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对应资产卡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实物照片,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写明拍摄时间);
⑥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涉及此调拨事项的正式发文)。
2.审批流程
申报单位经办人按材料清单收集材料并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文件→财务审核→资产负责人审批→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审批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及负责人均需签字)→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将财政局审批后的材料送一份至主管局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不同财政经费体制单位间固定资产调拨
(一)对于实行财政拨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到没有财政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按(第二十一条、第(一)点)程序办理无偿调拨;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有偿调拨。
(二)对调入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如实施无偿调拨,应以市委,市政府调拨资产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后办理;如实施有偿调拨,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有偿调拨。调入单位应将有关款项及时支付给调出单位,由调出单位及时将款项上缴市级财政,以上资产调拨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本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五)。
第二十二条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
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五)。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和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其他事项
1、资产管理人应加强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失职造成资产严重损坏、丢失、失窃的,除由直接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资产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制度由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