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对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有力推进了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出台,现行条例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其修改完善,并将我省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以满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业化、制度化运营,《条例(修订草案)》鼓励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并扩展安全保障范围,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为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条例(修订草案)》还增设有关事故影响的心理援助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响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等进行心理援助的规定。同时鉴于调研中反馈的事故调查组成员构成不明晰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程序,以及具体情形下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