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周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丧葬补助金的拨付,保障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死亡人员火化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注销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丧葬补助金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政策宣传、审核审查、统计上报、资金申报和支付等;乡(镇)、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填写、资格初审和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标准及对象
第三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户籍,且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在9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县财力状况执行,并随我县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县财政保障能力的提升而适时调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项政策:
(一)死亡后9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未及时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注销手续者;
(二)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应火化未火化及乱埋乱葬者;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参保人员死亡90日内,向村(社区)办理死亡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申请。
第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2份;
(二)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一式2份;
(三)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周宁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复印件2份;
(四)村(社区)委会提供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2份;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或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
第八条 村(社区)委会应于每月10日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等有关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注销登记材料进行复核,死亡注销时间以火化证的火化日期(或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的死亡日期、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的死亡日期),确认无误后,终止已死亡人员的保险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90日内申领,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未在时限范围内申报保险关系注销的,取消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同时建立多领抵扣机制,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后,对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取养老金的,从丧葬补助金中抵扣。对于死亡不报、冒领和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5月1日之前死亡的不予享受。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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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村(社区)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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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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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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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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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出国(境)定居( ),出国(境)定居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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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起始日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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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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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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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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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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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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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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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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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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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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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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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指定银行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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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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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银行代发,凭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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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村(社区)委会申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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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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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签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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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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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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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复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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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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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若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填写“注销原因”一栏时,请在相关选项后的()内打“√”。本表一式两份,乡镇事务所、县级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附件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证明(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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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我村(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去世。现由 (继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 )(与参保人员 关系)(需为直系亲属)办理周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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