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1-13 07:00:00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关于开展2023年度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厦同委宣〔2023〕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努力把彰显时代特点、反映社会风貌、代表我区文艺创作生产成就和水平、深受群众喜爱、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出来,促进我区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同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申报设置

  申报设置均参照中共同安区委宣传部、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同委宣〔2023〕7号,附件1)。同一文艺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其获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执行。接受过区本级奖励的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对象

  1.在同安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同安区的个人或在同安工作满3年且在同安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公民。

  3.申报主体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涉及合作创作的,同安区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1.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对应的《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或《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见附件3)或《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见附件4);

  2.申报单位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申报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在同工作生活证明;

  3.申报扶持类项目如尚未完成项目筹划,需提交材料如下,若已完成项目,则提交相关项目开展的证明:

  ①申报文学项目,须提交已完成稿或部分完成稿,或者3000字以上的作品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

  ②申报影视(含电影、电视剧、历史人文纪录片等)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人物小传)或剧本大纲。

  ③申报广播剧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等)或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

  ④申报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整台创作演出项目的,须提交创作构想或乐谱音频、视频片段。

  ⑤申报美术、书法、摄影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想、草图或小样。

  ⑥申报民间文艺资料、优秀传统文化整理、创作、出版作品项目须提交已完成稿或部分完成稿,或者3000字以上的作品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申报工艺美术类作品创作项目,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想、草图或小样。

  4.申报奖励类项目按照申请项目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5.申报作品是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及《授权申报委托书》(见附件5)。

  五、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2023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提供相应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重复申报、虚假申报;

  2.同一对象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则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3.所有申报项目应于11月19日前采取现场提交的方式报送至同安区会计学会(地址:同安区祥平街道祥桥路78-84号资产管理公司大楼一楼),逾期不予受理。电子版材料发送到taflac@。

  联系人:林培荣,联系电话:7020486,13850075769。

  附件:1.《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2.《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申报表》

  3.《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

  4.《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

  5.《授权申报委托书》

  厦门市同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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