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1-02-25 00:00:00   来源:厦门市工信局   评论:0 点击: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思委办〔2018〕41号   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委、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到思明区创新创业,提高思明区经济发展质量及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当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2017年1月1日以前入选的各类市级以上引进人才计划的领军型创业类人才,如其项目的经济效益确实显著,符合思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未按照《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享受各类补贴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政策。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由区委人才办、区科信局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高层次人才在思明辖区内创办,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企业。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企业(以下简称“人才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思明区;   (二)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且高层次人才注册资金认缴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间接持股);   (三)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应为人才企业的主营业务;   (四)人才企业入选思明区高层次人才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入库”)。   第三章 企业入库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人才企业申请入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思明区高层次人才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承诺书》。其承诺内容应包括:企业获本政策奖励资金后,当年起十年内不将注册地和纳税征管关系迁出思明区,否则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第九条 人才企业入库申请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才企业向区委人才办提交入库申请材料;   (二)由区委人才办对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每年的第三、第四季度,由区委人才办、区科信局集中对当年度通过形式审查的人才企业进行实地审核;   (四)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信局根据实地审核情况,择优挑选出其中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明显、符合思明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项目,在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审核通过,并将企业列入培育库培育。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配套资金支持,且已按程序入库的人才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创业奖励   (一)创业奖励采取考核评级的形式,对评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人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人才企业不予资金奖励。   (二)人才企业入库后,在政策有效期内可申请两次创业奖励。两次申请间隔不少于12个月,未能通过考核的也计为一次申请,超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三)考核评级由区委人才办、区科信局、区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情况,对人才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财务资金状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根据最终得分确定评级等次。考核评级由区委人才办牵头,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分批次集中开展。   (四)人才项目考核评级细则由区科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文确定。   (五)区委人才办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人才项目综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需根据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核情况,出具人才项目发展情况报告,作为考核评级的一项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住房支持。在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自主购房或厦门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落实之前,思明区提供人才公寓作为人才落地的住房。入住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支持。对其企业已入库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区教育局在区属幼儿园或小学进行统筹安排就学。   第十四条 个税奖励。对已入库的企业,其高层次人才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区级留成部分额度,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个税奖励由人才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高层次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至区科信局。   第五章 奖励措施的申报和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措施按以下程序安排兑现:   (一)初审。人才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至纳税所属街道进行初审。   (二)复审。各街道将初审后的材料提交至区科信局复审。   (三)考核评级。区委人才办、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对申请创业奖励的人才企业进行考核评级,并由区委人才办汇总整理评分情况,形成报告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除创业奖励外,其余奖励措施无需进行考核评级。   (四)批准拨付。区科信局将申请材料按拨付流程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人才企业由于企业经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需要调整创业项目的,应于调整前向区科信局提出申请,经区科信局上报区委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对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创业项目的人才企业,经区委人才办批准,将停止对其兑现本办法所涉及各项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请企业,除依法追缴奖励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措施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未按《承诺书》承诺时限要求,将注册地和纳税征管关系迁出思明区的企业,区科信局应追回按本政策所拨付的奖励资金。企业在区科信局正式下达退回奖励资金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未全额缴回的,区科信局应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应退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和区科信局共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2〕35号)同时废止。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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