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意见的通知
2018-12-26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莆发改〔2018〕462号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市粮食集团公司: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意见的通知》(闽粮检〔2018〕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总体要求和责权对等一致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执行政策,突出监管环节。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工作,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3号)、《福建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粮检〔2016〕228号)和《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粮检〔2016〕200号)等文件,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类隐患消除在基层、现场。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地实际重点抓好定点环节、收购环节、验收环节、储存环节、销售出库环节和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损害农民切身利益行为的监管、对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监管、对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监管、对销售出库难的监管、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

三、加强监管宣传,加大办案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在各类收储企业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宣传普及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功能,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管,避免因工作不力造成粮食收购安全、“出库难”、“转圈粮”以及严重霉粮坏粮事故、以陈顶新等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挂拍空单掩盖亏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重大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 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意见的通知(闽粮检〔2018〕267 号)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

2018年12月25日

462号附件:政策性粮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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