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9-01-16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莆发改〔2019〕17号

各县(区)粮食(分)局、市粮食集团公司:

为了较好促进市、县(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粮食轮换政策与规定,认真落实粮食质量标准,及时做好轮换工作,确保轮入的地方储备粮管得好、调得动、销得出、用得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地方储备粮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地方储备粮包括:市、县(区)级储备粮。

二、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闽粮调〔2018〕196号)、《莆田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莆粮储〔2013〕107号)、《莆田市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出入库台账管理的通知》(莆粮〔2014〕33号)、《莆田市地方储备粮轮换操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莆粮〔2014〕49号)、《莆田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的通知》(莆粮〔2014〕96号)和《莆田市粮食局关于调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和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及市级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的通知》(莆粮〔2018〕45号)等。

三、检查对象

市粮食集团公司、各县(区)粮食购销企业。

四、检查内容

对2018年度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开展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落实了储备粮的轮换,有无超过轮换周期现象;

(二)地方储备粮轮入的数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规定数量轮换任务;

(三)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情况。入库的储备粮是否开展了质量检验;是否是当年度生产收获的新粮,有无划转陈粮(其他年份)库存;粮食质量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水分是否符合本地区安全储藏要求;

(四)地方储备粮的储存情况。轮换入库储备粮的是否都储存在受托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内,有无储存在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仓库内的情形或使用露天囤(垛)储存的情形;地方储备粮是否落实了单独存放、单独建账,有无其他储存不规范情形和其他影响粮食安全储存行为的情形;

(五)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存储企业是否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并悬挂“库存粮油货位卡”等要求;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粮食流通统计台帐,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

(六)动态储备粮油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莆粮[2014]96号文储存要求。

五、检查时间

12月2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搞好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行为。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粮食监督检查职责,检查过程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12月底前报粮食监督检查科。

(二)落实保密义务。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数量和储存库点属于保密数据,不得泄露。在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传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及时处理举报。要充分利用12325热线平台和其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线索。对承储企业违反政策法规、逆向操作、搞“转圈粮”等行为,要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