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2-28 00:00:00   来源:秀屿区   评论:0 点击:

> 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够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个人缴费水平过低、部分老年城乡居民未按时参保并享受待遇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于2018年3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18年11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

我市2013年4月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3〕40号),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8年11月,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56.99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48.03万人,目前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3元。

二、主要内容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为省定基础养老金、地方(市县)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四类。市县政府在省定最低标准调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特别是对65岁及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同时,市县政府全面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早缴费、多缴费,即增加长期缴费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也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优化待遇结构。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保待遇调整等4类因素,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及时惠及参保城乡居民。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财力状况、职工保缴费标准等3类情况,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进行调整。鼓励县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同时,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差问题,特别强调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四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委托投资运营,以提升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基本特点

一是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调整。优化缴费档次,方便群众选择。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从原来的100元-3600元共36档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最高缴费档次从3600元调整为3000元。取消了原有的100元、9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等10个参保人员较少选用的档次。同时,对1000元及以上档次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即: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40元,2000元补贴160元,2500元补贴180元,3000元补贴200元,以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提高自身保障水平。从2019年1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从人社部门移交税务部门负责。原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统一调整为200元;高于200元且已取消的缴费档次,由税务部门重新匹配。

二是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险费。我市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持证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从100元提高到200元。

三是确保老年居民享受养老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年轻时参保、年老才可以享受待遇,因此,闽政〔2014〕49号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虽然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已经达到48.03万人,但由于人户分离、宣传引导等因素,目前我市还有部分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从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出发,同时考虑到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为确保老年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实施意见》提出,在2020年底前,允许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未参保的人员,按规定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后领取待遇。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