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2-29 00:00:00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2017年4月1日“壶兰计划”实施以来,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提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助包括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实物配置是指人才公寓。

第五条 经确认为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城区(以我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认定为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标准,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 租房补助

第六条 租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自行(或由用人单位)到市场承租住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租金补助。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每月租房补助标准为:第一类人才3000元;第二类人才2500元;第三类人才2000元;第四类人才1000元;第五类人才1000元(不包含壶兰英才)。

第八条 租房补助由人才所在县(区、管委会)、市直单位(含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在莆高校等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发放。租房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间选择其他安居保障方式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助。申请购房补助的,其补助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助金额。

第十条 对已经享受过其他安居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租房补助;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不足5年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租房补助。

第三章 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以免租金的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居住过渡的周转房。人才公寓应达到拎包入住水平。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县(区、管委会)、在莆高校工作的,由所在县(区)、在莆高校负责提供人才公寓;人才在市直单位工作的和第一、二类人才虽在县(区、管委会)工作但申请在市里安排的,由市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公寓情况统筹安排。住房面积上限的标准为:第一类人才140㎡;第二类人才120㎡;第三类人才100㎡;第四、五类人才80㎡。入住的人才公寓面积超过标准,则超过部分按照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期最长为5年。第一、二类人才期满可续租5年,免租金;若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完全产权。第三、四、五类人才在5年租期内享受租房补助,期满原则上应退出租住人才公寓;若确需续租,经批准,最长可延租5年,租金按市场价上浮50%收取;购买人才公寓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政府按人才类别发放购房补助。

第十四条 获赠或购买人才公寓,其申请、准入、办证、退出等按照购房补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合同中应约定该公寓若上市交易转让,政府有权按市场评估价优先回购。

第十五条 与使用人才公寓相关的物业费用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公共设施设备的分摊等费用,由租住者承担。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选房工作,由人才公寓管理单位牵头负责。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申报情况按批次组织选房,牵头单位将相关的房屋配租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并签订承租合同。

第四章 购房补助

第十七条 购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莆田购买首套商品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购房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购房补助(税前补助金额)标准为:第一类人才150万元;第二类人才100万元;第三类人才中的省高层次B类人才50万元,其他人才25万元;第四类人才10万元,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才5万元;第五类人才5-100万元(不包含壶兰英才)。所购住房款如低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购房款总额予以补助。

第二类至第五类人才如晋升为更高类别,按晋升后的类别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原来所发放的补助金额应相应扣除。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市直机关、政府部门工作的,购房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高层次人才在县(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在莆高校工作的,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领取购房补助时须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在我市继续工作直至5年服务期满。人才使用购房补助所购住房在10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人才实际到岗或任职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签订的工作合同或任职文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限制上市交易期限”。

第二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未满5年服务期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助,由人才所在县(区)、市直单位、在莆高校落实“权责一致、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负责收回,或在后续给予该用人单位资金支持时抵扣。购房补助收回款项返回人才专项经费账户。同时,补助面积(根据购房补助占购房款的比例计算)的溢价部分收益由政府享有。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补助面积(根据购房补助占购房款的比例计算)的溢价部分收益由人才和政府共有,其中,人才所享有的溢价部分收益根据其在莆工作服务年限的变化逐年递增10%,具体算法如下:溢价部分收益=(回购时市场价格-原购房价格)×[50%+(服务年限-5)×10%]。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工作满10年的,所购住房的产权可以自行转让。未满10年服务期上市交易的,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上市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

1.《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参加我市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仅企业类人才提供);

5.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

1.申请。有安居需求、符合安居政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经核查无误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报送,并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3.审核。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人社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住建、公安、国土、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协助核查反馈申请人家庭户籍、婚姻、不动产登记及享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信息。

4.公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统一在相关网站和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人安居保障资格条件。

5.确定。根据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申报情况,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结合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由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分别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委(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高层次人才选择的保障方式及标准,落实安居政策。

6. 发放货币补助。申请人申请货币补助的,须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等材料。租房补助按年度于每年12月前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市直单位在莆高校等用人单位集中发放到人才个人银行帐户;购房补助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拨,第一批购房补助于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按申报批次统一发放,其余的购房补助于到岗满5年一次性发放。或根据人才需求,在上述发放原则上多次发放。发放方式可在聘用(工作)合同中明确,聘用(工作)合同中未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商引进人才后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保障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享受安居保障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居保障条件的,按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分工。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综合协调;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和相关信息公示;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的政策执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才公寓的选房、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租购房补贴财政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预算申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前2年至申请购房补助期间在莆田市有住房产权转移行为的,不得申请购房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方解除相关合同,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停止实物配置,纳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1.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级以上处分或故意犯罪的;

2.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3.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4.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的租住人转租、转借、利用租房从事违法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5.租住人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6.其他不符合货币补助或实物配置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向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报备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化动态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补贴。高层次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政策的,应积极主动协助市、县区相关部门及时申请退出,市、县区委人才办将暂缓或停止相关的安居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一、二类人才和我市现有引进生、博士选调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列入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享受范围,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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