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粮食收购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07-19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各县(区)发改局(粮储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9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粮食收购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包括地方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的企业、有收购资格的个体户等。

二、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各县(区)发改(粮储)局对本地夏粮和秋粮收购情况进行检查,既要对执行政策性收购的企业进行检查,也要对开展自营收购的企业进行检查。

(二)重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三)联合检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执行政策性收购的企业检查

突出检查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情况:

1.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是否公示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2.是否敞开收购、随时收购,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或买卖“人情粮”的情况;

3.是否公平定等、准确计量,有无不按国家标准规定扣水、扣杂,有无克扣农民、坑害农民的情况;

4.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向农民“打白条”、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5.是否以质论价、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以次充好的情况;

6.是否如实、完整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有无“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的问题;

7.是否把好收购粮食质量关,是否备好必要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从原粮验质到粮食入库,层层把关,环环检验,杜绝非标准粮入库。是否存在“以陈顶新”或搞“转圈粮”的情况;

8.是否及时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进度;

9.是否向售粮农民提供便民服务的措施。

(二)对开展自营收购的企业检查

主要检查:

1.收购企业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油收购进度报表”;

5.跨区域收购的企业,是否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和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是否将收购情况及进度向本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有关情况。

6.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是否切实履行了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义务,是否加大安全储粮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四、检查时间

检查与粮食收购工作同步进行,7月~12月,粮食收购整个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检查方案,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结合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方式,开展执法协助,突出各相关部门执法优势,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流通秩序。

(二)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粮食收购现场,采取抽查、巡查、暗查等形式,对各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和租赁库点以及市场化收购的监管,监督检查过程按规范做好书面记录,并拍照、录像佐证,相关资料按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整理归档。

(三)及时处置问题为了强化监管,在今年粮食收购期间,市发改委在网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全面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涉粮、涉质投诉与查处跟踪工作,对各类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做好通报总结。各县(区)发改(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到位,同时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在夏粮、秋粮收购结束后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储备监督检查科。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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