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6-09-30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通过3—5年的培育创建,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

  建设特色小镇,是经济新常态下加快区域创新发展、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新平台;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新举措;是推进项目建设、拉动有效投资的新引擎;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抓手。为推进我省特色小镇建设,在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创新举措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四大部分、十八条具体意见,既吸收采纳浙江的先进经验,又立足我省实际。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规划面积为3平方公里左右的特色产业聚集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特色小镇创建要坚持特色为本、产业为根、精致宜居、双创载体、项目带动和企业主体。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基础,各地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旅游、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产业,兼顾工艺美术(木雕、石雕、陶瓷等)、纺织鞋服、茶叶、食品等传统特色产业,来规划创建特色小镇。

  第二部分是创建程序。务实、分批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建设期满后,完成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经验收合格,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

  第三部分是政策举措。从要素保障、资金支持、人才扶持、改革创新等方面,明确支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是组织领导。明确要建立协调机制、实行重点扶持、推进责任落实和加强动态监测,确保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指导意见》政策亮点

  一是强化要素保障。优先满足特色小镇用地需求,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倾斜支持。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特色小镇给予债券和贴息支持,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向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给予特色小镇规划设计补助,支持特色小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建设。

  三是给予人才扶持。借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我省自贸试验区做法,对特色小镇范围内的高端人才实行税收优惠和个税优惠政策,加大对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的担保支持。

  四是鼓励改革创新。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国家和省里先行先试的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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