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1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莆市价〔2017〕60号

各县区(管委会)物价局(发改局、计财局):

  现将《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物价局

2017年7月31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7〕16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开展此项服务和收费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通知》中规定的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同时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

  四、《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27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闽价服〔2012〕3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

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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