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贯彻实施工作,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21〕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21〕2号)
2.《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2号)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莆田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