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局、北岸工信商务局、湄洲岛商务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老字号保护和发展,福建省商务厅决定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申报工作,并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闽商务〔2021〕127号),为做好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请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研究《“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指导辖区内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确保辖区内企业及时了解相关老字号相关政策规定。
二、组织动员,积极申报。请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商务便函〔2021〕430号)文件要求,指导企业按照《“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积极申报。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初审工作,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贰份于9月8日前送市商务局商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林建芬 联系电话:2221808
邮 箱:pt2221808@ 传 真:2689700
附件:1.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2.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
认定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文件精神,和省商务发展服务小组《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闽商务明电〔2021〕7号)中“促进老字号发展,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有关要求,为培育、扶持和保护“福建老字号”,进一步加强对“福建老字号”的规范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福建老字号”,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老字号”,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福建老字号(中文)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福建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5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福建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福建省商务厅发布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复审。
(四)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五)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福建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3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省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福建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福建老字号”认定由省商务厅组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省商务厅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企业或个人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条 “福建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
“福建老字号”企业在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福建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建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注销登记;
6.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企业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福建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福建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取消其“福建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取消“福建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
|
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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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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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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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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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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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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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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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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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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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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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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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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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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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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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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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 |
|
注册时间 |
年 月 |
注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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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老字号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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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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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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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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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
万元 |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 |
无形资产价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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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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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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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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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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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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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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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市 |
|
上市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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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万元 |
融资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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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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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连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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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数目 家,其中直营店 家,加盟店 家(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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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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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直营 |
加盟 |
合计 |
直营 |
加盟 |
合计 |
增长% |
直营 |
增长% |
加盟 |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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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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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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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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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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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
总人数 人 |
管理层 人,占 %,普通员工 人,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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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本科以上学历 人,占 %,高中以上学历 人,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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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高级职称 人,占 %,中级职称 人,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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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系统 |
1. |
年 月 |
3.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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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 月 |
4.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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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认证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年 月 |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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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年 月 |
其他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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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传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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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姓名 |
|
籍贯 |
|
民族 |
|
考证依据 |
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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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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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民族 |
|
考证依据 |
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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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演变情况 |
第一次变化 |
年 月 |
原因 |
|
结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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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变化 |
年 月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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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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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变化 |
年 月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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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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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店址 |
|
建筑面积 ㎡ |
营业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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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店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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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营业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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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
|
级别 |
□国家 □省 □市 □县 |
使用方式 |
□自有 |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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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址变迁情况 |
第一次迁址 |
年 月 |
原因 |
|
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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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迁址 |
年 月 |
原因 |
|
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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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迁址 |
年 月 |
原因 |
|
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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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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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情况 |
中国驰名商标 |
年 月 |
省著名商标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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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 |
年 月 |
其他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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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情况 |
名称 |
|
类别 |
|
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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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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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类别 |
|
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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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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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情况 |
已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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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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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知识产 |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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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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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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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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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
||
申报单位承诺:1. 申报表及所附各项材料均属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 如有第三方对已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承诺同意暂停使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直至异议消除。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商务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1. 申请材料中有关工商登记、体系认证、历史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 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表2
县(区、管委会)申报“福建老字号”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申报单位名称 |
品牌名称 |
创立时间 |
商标权 |
国内资本所占比重 |
初步认定意见 |
||
名称 |
类别 |
取得 时间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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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此表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填报,申报单位列表先后按优先推荐次序填写,商标权一栏填写商标名称和注册类别、取得时间。
附表3
“福建老字号”经营信息变更表
变更前后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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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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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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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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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
|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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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 |
|
控股股东 |
|
|
注册商标 |
|
注册商标 |
|
|
是否上市公司 |
|
是否上市公司 |
|
|
历史传承情况 |
||||
老字号品牌名称 |
|
创建时间 |
|
|
企业演变情况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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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历次演变情况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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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企业地址 |
|
所属行业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变更前企业 全体股东同意 变更声明 |
声明:兹同意将 (老字号名称)变更至 (变更后企业名称)。 |
变更后 企业承诺 |
本单位完成老字号变更后,如有第三方对变更结果提出异议,承诺同意暂停使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直至异议消除。 |
|
股东签名(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省商务厅意见 |
年 月 日 |
|
一、本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本表时,同时提供:1. 变更申请报告;2. 福建老字号证书复印件;3. 变更前、后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 变更前、后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
附表4
“福建省老字号” 年度经营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
字号品牌名称 |
|
是否中华老字号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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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
企业性质 |
|
||||
是否上市公司 |
|
所属行业 |
|
||||
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
级别 □国家 □省级 □市级 |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级别 □国家 □省级 □市级 |
||||||
是否连锁经营 |
□是 □否 |
其中:直营 家,加盟 家 |
|||||
经营情况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半年度 |
同比增长 (%) |
本年累计 |
同比增长 (%) |
||
营收收入 |
万元 |
|
|
|
|
||
资产合计 |
万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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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 |
万元 |
|
|
|
|
||
经营成本 |
万元 |
|
|
|
|
||
上交税金 |
万元 |
|
|
|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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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表按年填报。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附件2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
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老字号保护和发展,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商务〔2021〕1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动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宣传发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福建老字号”,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组织好申报材料。同时借助申报工作,进一步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筛选出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和独特工艺技术的品牌,研究建立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认定范围
福建省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认定条件,并提交第七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四、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材料清单请参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以上材料正本均一式三份,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提交省商务厅一份。
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9月1日。
(二)材料初审及上报
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复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重点核实申报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等与原件一致性,以及申报企业有关历史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力求材料描述清晰、证据充分,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争议的,不得申报;对申请材料不详细、证明材料不充分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补正。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将企业完整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详见“管理办法”附件2表格)报送省商务厅,逾期报送材料的将不予接收。
(三)评审认定
各地市申报材料收齐后,我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我厅政府网站上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作出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决定,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同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刘 晓 0591-87832382
张小良 0591-87801203
邮寄地址: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商务厅流通处
邮 编:350003
福建省商务厅
2021年8月6日
莆田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