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8-20 06: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区)商务局、北岸工信商务局、湄洲岛商务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老字号保护和发展,福建省商务厅决定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申报工作,并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闽商务〔2021〕127号),为做好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请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研究《“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指导辖区内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确保辖区内企业及时了解相关老字号相关政策规定。

二、组织动员,积极申报。请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商务便函〔2021〕430号)文件要求,指导企业按照《“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积极申报。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初审工作,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贰份于9月8日前送市商务局商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林建芬 联系电话:2221808

邮 箱:pt2221808@ 传 真:2689700

附件:1.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2.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

认定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文件精神,和省商务发展服务小组《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闽商务明电〔2021〕7号)中“促进老字号发展,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等有关要求,为培育、扶持和保护“福建老字号”,进一步加强对“福建老字号”的规范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福建老字号”,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老字号”,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福建老字号(中文)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福建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5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福建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福建省商务厅发布开展新一批福建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复审。

(四)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五)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福建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3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省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福建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福建老字号”认定由省商务厅组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省商务厅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企业或个人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条 “福建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

“福建老字号”企业在使用福建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福建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建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注销登记;

6.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企业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福建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福建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取消其“福建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取消“福建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老字号”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品牌名称

品牌创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单位地址

网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姓名

职务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员工人数

商标名称

注册时间

年 月

注册类别

已获老字号称号

认定机构

认定时间

年 月

资本情况

总股本

万元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

无形资产价值 万元

主要股东情况
(含股东名称和所占比例)

1.

4.

2.

5.

3.

6.

是否上市

上市地点

总股本 万元

融资金额 万元

经营情况

是否连锁经营

店铺数目 家,其中直营店 家,加盟店 家(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

经营状况

合计

直营

加盟

合计

直营

加盟

合计

增长%

直营

增长%

加盟

增长%

营业额(万元)

利润额(万元)

税金(万元)

管理情况

人力资源

总人数 人

管理层 人,占 %,普通员工 人,占 %

学历:本科以上学历 人,占 %,高中以上学历 人,占 %

职称:高级职称 人,占 %,中级职称 人,占 %

信息化系统

1.

年 月

3.

年 月

2.

年 月

4.

年 月

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ISO9001

年 月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24001-ISO14001

年 月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CNAB S-152-HACCP

年 月

其他

年 月

历史传承情况

创始人姓名

籍贯

民族

考证依据

附页说明

传人姓名

籍贯

民族

考证依据

附页说明

企业演变情况

第一次变化

年 月

原因

结果

第二次变化

年 月

原因

结果

第三次变化

年 月

原因

结果

创始店址

建筑面积 ㎡

营业面积 ㎡

目前店址

建筑面积 ㎡

营业面积 ㎡

是否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级别

□国家 □省 □市 □县

使用方式

□自有

□租赁

店址变迁情况

第一次迁址

年 月

原因

新址

第二次迁址

年 月

原因

新址

第三次迁址

年 月

原因

新址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商标保护情况

中国驰名商标

年 月

省著名商标

年 月

中国名牌

年 月

其他

年 月

专利情况

名称

类别

编号

使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名称

类别

编号

使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域名情况

已注册:

类似域名:

境外知识产
权保护办法

商标

专利

其他

法律纠纷情况

附件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报单位承诺:1. 申报表及所附各项材料均属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 如有第三方对已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承诺同意暂停使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直至异议消除。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商务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 申请材料中有关工商登记、体系认证、历史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 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表2

县(区、管委会)申报“福建老字号”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申报单位名称

品牌名称

创立时间

商标权

国内资本所占比重

初步认定意见

名称

类别

取得

时间

1

2

3

4

5

...

备注:此表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填报,申报单位列表先后按优先推荐次序填写,商标权一栏填写商标名称和注册类别、取得时间。


附表3

福建老字号”经营信息变更表

变更前后企业基本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资本

万元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是否上市公司

 

是否上市公司

 

历史传承情况

老字号品牌名称

 

创建时间

 

企业演变情况

1.

2.

3.

(历次演变情况填写完整)

 

 

变更后企业地址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变更前企业

全体股东同意

变更声明

声明:兹同意将 (老字号名称)变更至 (变更后企业名称)。

变更后

企业承诺

本单位完成老字号变更后,如有第三方对变更结果提出异议,承诺同意暂停使用“福建老字号”称号,直至异议消除。

股东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商务厅意见

年 月 日

一、本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本表时,同时提供:1. 变更申请报告;2. 福建老字号证书复印件;3. 变更前、后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 变更前、后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附表4

“福建省老字号” 年度经营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字号品牌名称

是否中华老字号

□ 是 □ 否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性质

是否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级别 □国家 □省级 □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级别 □国家 □省级 □市级

是否连锁经营

□是 □否

其中:直营 家,加盟 家

经营情况

指标名称

单位

半年度

同比增长

(%)

本年累计

同比增长

(%)

营收收入

万元

资产合计

万元

负债合计

万元

经营成本

万元

上交税金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1. 此表按年填报。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

附件2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

第六批“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老字号保护和发展,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商务〔2021〕1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福建老字号”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动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宣传发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福建老字号”,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组织好申报材料。同时借助申报工作,进一步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筛选出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和独特工艺技术的品牌,研究建立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认定范围

福建省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认定条件,并提交第七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四、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材料清单请参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报附件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以上材料正本均一式三份,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提交省商务厅一份。

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9月1日。

(二)材料初审及上报

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商务主管部门复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重点核实申报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等与原件一致性,以及申报企业有关历史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力求材料描述清晰、证据充分,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争议的,不得申报;对申请材料不详细、证明材料不充分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补正。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将企业完整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详见“管理办法”附件2表格)报送省商务厅,逾期报送材料的将不予接收。

(三)评审认定

各地市申报材料收齐后,我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我厅政府网站上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作出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决定,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同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刘 晓 0591-87832382

张小良 0591-87801203

邮寄地址: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商务厅流通处

邮 编:350003

福建省商务厅

2021年8月6日

莆田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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