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的通知 明创〔2016〕35号
2016-08-12 00:00:00   来源:三明双创办   评论:0 点击:

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的通知

明创〔2016〕35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经信局、人民银行市内各县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指南,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2016年7月25日

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试行)

一、风险补偿对象

申报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三明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各银行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本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贷款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对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产业贷款不予补偿。

二、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经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对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加强审核,认真、规范、按时完成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各项审核工作,并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详见附件2)填报工作。

(二)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三明分行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本系统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的组织工作(申报表格详见附件1)。

(三)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以及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为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申报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0.5%的比例给予补偿。

(四)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填报《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时,申报银行、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户、申报年度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申报年度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申报年度年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家数、上年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家数等要准确填报。

(五)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三明分行,每年8月31底前直接向市经信委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文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于每年8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县(市、区)经信局、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初审后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市经信委,申请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文件。

(六)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对县(市、区)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依据。

(七)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将拟认定名单在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通知三明市财鑫公司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

三、其它

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10%以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

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对违反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各县(市、区)协调小组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经信委,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附件:1.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

明创〔2016〕3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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