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2016-08-16 00:00:00   来源:三明经信   评论:0 点击:

明经信政法〔2016〕15号

本委各科室、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经信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经信行政执法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经信委及其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市经信委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经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经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委政策法规科、委监察室负责对经信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于正当目的,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执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经信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 经信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三明市经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因案件复杂,对法定处罚范围内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细化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并明确规定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同时适用多种处罚措施;

(二)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不同时适用多种处罚措施,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措施;

(三)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不同时适用多种处罚措施,应当选择适用中等的处罚措施或一般数额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胁迫、诱骗、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执法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经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

上级经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 经信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细化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一条 行使《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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