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2016-08-17 00:00:00   来源:三明经信   评论:0 点击:

明经信资源〔2016〕5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6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级专项切块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158号)和《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906号)文件要求,结合三明实际,特制定《三明市2016年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请你们抓紧时间严格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

附件:三明市2016年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2016年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大力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鼓励企业技改造,结合“十二五”期间三明市开展实施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项目具一定规模。工业领域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新增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以上(市级工业领域节能项目节能量应达15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新增投资额应达100万元以上)。优先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列入三明市2016年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备选项目库项目。

(五)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市级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建设进度可放宽至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节能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六)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

1.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2.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5.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6.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7.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8.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9.近两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支持(市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不受此限制)。

三、项目奖励补助标准

(一)省级切块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奖励标准

1.对工业领域年可节约5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改与节能示范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纳入省级财政奖励的,按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结合项目节能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项目资金中安排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下达给各设区市的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奖励标准

1.对工业领域年可节约标煤大于150吨以上的节能技改与节能示范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装备及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制造、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及新能源利用产业)等示范项目,按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循环经济项目不超过2个。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企业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申报2016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5份纸质申报资料。项目经由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5份纸质资料分别由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经信委、财政局、第三方审核机构各存一份,为网络申报和保留存档要求,申报企业的资料要制作成电子文档,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件,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申报项目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文件夹的文件名为企业全称,大小不超过1MB)。

(二)申报时间要求

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各县(市、区)经信局应于8月29日前(市级放宽至11月15日),完成项目初审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项目申报系统”汇总上报。同时,向市经信委能源科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3份、与财政联合行文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1份。各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三)上报材料要求

1.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技术参数,循环经济项目可不提供);

(7)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8)节能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循环经济项目不要求);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通知并指导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具体如下: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中部“网上办事”专栏右方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hqxm),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在“专项申请表”中填写企业全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上传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按钮;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2.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3.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请联络省经信委信息中心,李丽霞 0591-87836953。

市经信委能源科:胡昆明 卓开烺 电话:8295299

市财政局企业科:陈索凌 电话:8222076

市经信委监察室:刘文墨 电话:8223004

4.本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三明市循环经济网站上查询下载。

网址:三明市经信委网站

三明市循环经济网

附件: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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