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商务内贸〔2016〕15号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16年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和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安排与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商务建设〔2016〕5号)精神,现对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提升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明商务内贸〔2016〕3号)中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项目条件
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底投资建设或改造,并于2016年7月底前开业运营,项目投资不少于200万元(23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少于100万元,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的项目。
二、补助标准
经企业申请,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可给予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补助。对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
请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和标准对申报项目开展受理和材料核验工作。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