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创〔2016〕38号
2016-08-25 00:00:00   来源:三明双创办   评论:0 点击: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创〔2016〕38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2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6〕139号)、《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明创〔2016〕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导师开展帮扶创业者活动,加强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创业导师引领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制定了《三明市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5日



三明市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搭建创业导师与创业者咨询对接平台,强化对创业者创新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的管理,有效促进小微企业、众创、创客等各类群体成功创业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帮扶服务对象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根据资历、参与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等活动的成效,创业导师分为初级创业导师、中级创业导师和高级创业导师。

1.初级创业导师。满足导师聘任条件,初次被聘任为三明市创业导师。原则上初次聘任的导师均为初级创业导师。

2.中级创业导师。具有较丰富的创业指导经验,被聘任为初级创业导师3年以上,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不少于6次,服务效果反馈平均不低于75分的初级创业导师。

3.高级创业导师。具有熟练的创业指导技巧和成功帮扶创业者的经验,被聘任为中级创业导师2年以上,且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8次,服务效果反馈平均不低于85分的中级创业导师。创业帮扶相关的全省知名专家、知名企业家、省市优秀人才、高校教授可直接聘任为高级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帮扶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五条 创业导师帮扶工作职责

1.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创业导师在帮扶的创业项目起步阶段,帮助创业者优化方案;项目运行阶段,至少每季度跟踪1次被辅导创业者,评审项目进展,研讨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对策,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帮助创业者纠正偏差。

2.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经双方约定,随时接受指导企业的邮件、电话、短信等个案探讨与咨询,必要时参加创业者安排的专题会议。

试用、评价、引荐帮扶企业的产品与服务,向辅导企业推荐合适的资源。

3.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定期或不定期为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孵化的创业者举行培训或专题讲座,针对创业者思想、理念、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困惑和问题做深入分析和指导。

4.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创业导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创业指导活动。

不得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

5.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尊重帮扶对象的知识产权与管理制度,对涉及企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1.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2.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3.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4.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5.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宣讲等。

第七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服务由各级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到当地人社部门登记,并填写《三明市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附表1)。

第三章 创业导师帮扶的服务管理

第八条 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及时记载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日志,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三明市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表2)等资料存入台账,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四章 创业导师激励保障措施

第九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

(一)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创业导师级别按600~1000元/天(初级600元/天,中级800元/天,高级1000元/天)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二)创业导师参加创业讲座、沙龙主持、创业培训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创业导师级别按800~1200元/天(初级800元/天,中级1000元/天,高级1200元/天)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条 市人社局每年将组织开展评选10名明星创业导师活动。同时,推荐优秀创业导师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省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在创业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积极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对市里评选的明星创业导师,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第十二条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典型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或报市领导参阅。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创业导师帮扶服务的劳务报酬及优秀创业导师评选、宣传、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费用,所需经费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帮扶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对自身创业问题所作出的决策和实施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不提倡创业导师投资所辅导对象的项目,如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是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与创业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双创办、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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