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通知
2016-09-09 00:00:00   来源:三明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从严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3号)和省经信委等7部门《关于加快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5〕669号),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低效产能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在市工业行业化解低效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市工业行业化解低效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跟踪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其中大田县、永安市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其他县(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控新增产能。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从2016年起至2018年止,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审批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审批现有煤矿整合勘查区(探矿权)的资源整合项目;严格审批9万吨/年以下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此类技改项目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5万吨/年,全市当年度此类技改项目新增产能,与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按1∶3比例挂钩。市经信委、市煤管局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认真落实减量置换政策,根据各产煤县(市、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统筹安排全市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落实去产能任务。省政府下达我市2016-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指导目标为:全市三年内完成关闭退出煤矿16处、化解过剩产能91万吨/年以上,分别是:大田县5处、27万吨/年,永安市2处、12万吨/年,将乐县4处、22万吨/年,清流县2处、12万吨/年,尤溪县1处、6万吨/年,明溪县1处、6万吨/年,三元区1处、6万吨/年。其中,2016年度全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31万吨/年,关闭退出煤矿6处(8月份2处、9月份2处、10月份2处)。市经信委、市煤管局要分年度下达工作目标,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闽政办〔2016〕1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制定辖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细化年度目标,强化职责分工,严格程序、标准、时限要求,及时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计划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并组织经信、煤管、国土、财政、公安、电力、工商、人社等部门,按照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相关标准实施关闭退出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年度关闭退出任务。

四、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及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2015—2020年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奖补资金,鼓励煤矿企业尽早退出过剩产能;落实“早退多奖”措施,鼓励各地在完成原退出计划的基础上超额完成任务,并实行“梯级奖补”,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管理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多方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在落实中央和省级资金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地配套奖补措施,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予以支持。

五、严格检查验收。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经信、煤管、国土、安监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底验收,严格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退出关闭煤矿的县级验收资料报送市有关部门;市煤管部门会同国土、安监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年中检查和年底验收,并在当年12月底前将关闭工作要求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省经信委、国土厅、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其中,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验收工作按国家和省上要求,必须于11月份全面完成。

六、开展总结分析。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县级煤管、财政、国土、安监等部门,按照《三明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于次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同时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煤管局。市经信委要会同财政、国土、安监等部门按照省上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将煤矿关闭退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予以上报。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关闭退出煤矿,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信委及时做好有关资金下达、清算工作。

附件:1.2016年全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情况表

2.2017—2020年全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指导目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6年全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情况表

序号

企业(煤矿)名称

数量和性质

产能

(万吨/年)

拟分流

人数

(人)

当年应关闭

退出时间

(月)

国有

私有

建设

生产

全市(6处、31万吨/年)

1

5

31

389

大田县(3处、15万吨/年)

3

15

118

1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桃舟北一号井

5

72

9月

2

大田县后洋煤矿有限公司后洋矿山

6

8月

3

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小溪洋一号井

4

46

10月

将乐县(1处、4万吨/年)

1

4

154

1

福建省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古佛堂煤矿3号井

4

154

9月

清流县(1处、6万吨/年)

1

6

78

1

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上坪煤矿

6

78

8月

尤溪县(1处、6万吨/年)

1

6

39

1

尤溪县昌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十字隔煤矿

6

39

10月


附件2

2017—2020年全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指导目标

单位:处、万吨/年

序号

区域

(单位)

2017年

2018年

2020年

合计

处数

产能

处数

产能

处数

产能

处数

产能

全市

4

24

6

36

10

60

1

大田县

2

12

2

12

2

永安市

2

12

2

12

3

将乐县

1

6

2

12

3

18

4

清流县

1

6

1

6

5

三元区

1

6

1

6

6

明溪县

1

6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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