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贫特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4-03 00:00:00   来源: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07年将乐县农村贫特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2007年将乐县农村贫特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他们的居住状况,根据《将乐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市残联《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贫特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残联〔2007〕66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我县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以下简称“扶残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做起,逐步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住危房的状况,以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扶残安居工程”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扶残安居工程”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原则;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扶残安居工程”建设要围绕改善和提高特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安全、适用、方便的原则;三是坚持逐年分批。“扶残安居工程”实施要坚持摸清实情,统一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分批解决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标准
  (一)目标任务。今年将按照市里要求,安排解决16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问题,逐步使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达到当地一般农户基本住房标准。
  (二)实施标准。“扶残安居工程”所建房屋一般应为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每户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左右。除省市补助外,原则上县里给予每平方米补助50元,最高补助面积为80平方米,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不给予补助。乡(镇)一次性补助金额必须达到2500元。不足部分由建房者自筹解决。
  三、实施对象和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受助对象
  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农村贫特困成年残疾人;
  2.现无住房或住危房等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农村贫特困残疾人;
  3.本人为家庭主要成员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残疾人(农村贫特困老年残疾人中,如其子女有住房的,不作为受助对象);
  4.本人家庭具有迫切要求建新房或危房改造的;
  5.凡因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林业项目开发山地、坡地承包、转租等有征地补偿或者其他收入的残疾人,不给予资助建房。
  (二)申报程序
  1.推选。村委会根据受助对象条件向当地乡(镇)推选,并负责帮助如实填写《农村贫特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对象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受助残疾人本人、村委会、乡(镇)各执一份,县残联二份。
  2.审核。乡(镇)对辖区村委会推选出的受助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由经办人拍摄受助对象现有住房的全貌(彩照),并附说明,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
  3.县残联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初步拟定受助对象,报县政府残工委审批后,报市残联备案,确定受助对象。
  (三)时间要求
  今年“扶残安居工程”确定对象要在2008年春节之前完成年度危改任务,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安排如下:
  1.7月15日至7月25日,各乡(镇)要按县里下达的任务数,制定本级的“扶残安居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登记表。
  2.7月26日至7月31日,各乡(镇)要依据本级任务数确定受助对象,大力宣传发动社会和相关部门关心、支持、帮扶“扶残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条件成熟的乡(镇)也可以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3.8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具体工程实施阶段。各乡(镇)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关,确保“扶残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4.2008年元月至春节前,县残联将配合市残联进行工程检查验收。
  四、经费安排和建设要求
  (一)经费安排
  “扶残安居工程”所需经费采取个人自筹与省、市残联及县、乡(镇)、村补助,社会扶助和亲戚邻居互帮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各乡(镇)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广泛发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受助户的亲友邻里捐资、捐物,广泛组织乡邻群众对贫困残疾人进行义务投工、投劳,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完成。
  经费下拨办法:第一期拨付50%,在危房改造开工后经过县、乡(镇)核定建筑面积后下拨;第二期拨付50%,在全县“扶残安居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下拨。
  (二)建设要求
  根据“扶残安居工程”项目的要求,改造后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要达到当地一般农户基本住房标准,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设计。
  要根据乡村建房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建筑设计方案,原则要求美观大方、安全实用,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扶残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房屋建成后,要镶上由上级残联指定规格的标识牌,标识牌由县残联统一制作。
  五、主要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扶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残联理事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扶贫办、各乡(镇)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扶残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扶残安居工程”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扶残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2.落实责任。实施“扶残安居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项工作。县残联负责“扶残安居工程”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组织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建房用地,主动办理有关手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样式,办理报建手续,做好建房质量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参与“扶残安居工程”对象的审核。县民政局协助参与“扶残安居工程”对象的审核和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负责组织“扶残安居工程”具体实施工作,制定本乡(镇)“扶残安居工程”方案,明确乡(镇)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帮扶措施,管理和使用好“扶残安居工程”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严格把关。要严格把好“扶残安居工程”对象审核关,被确定的对象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张榜公示,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对象申报审查手续,必须由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核查,经县残联审核后,报县政府残工委审批。
  4.精心组织。国土、建设部门及各乡(镇)残联要深入基层协调和帮助选好宅基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积极帮助“扶残安居工程”对象建好房屋,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进度。县残联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扶残安居工程”所有资料收集、数据传送和处理,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工作。
  (二)优惠政策
  为确保“扶残安居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政府要将实施“扶残安居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扶残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1.国土部门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旧宅基地、空闲地(即未利用地)、废弃和山坡地作为建房用地,并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相结合,按规定减免办理用地有关手续费用。
  2.建设部门要对“扶残安居工程”的设计、建设及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工程建设要尽量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特别要把居住环境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考虑进去,并按规定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用。
  3.用于建房的自用木材,采伐指标由县林业部门在残疾人所在乡镇农民自用采伐指标内优先安排。
  4.有关部门要主动为“扶残安居工程”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在安装有线电视、水、电、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能免则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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