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社﹝2016﹞10号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县劳动就业中心,各乡(镇)财政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为更好地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推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现将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明财社﹝2016﹞3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学习,做好政策宣传。收到文件后,要及时组织学习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宣传,特别是要明确就业困难对象、高校毕业生的时间接点,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明确不同类别的享受对象
(一)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
⒈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乡残疾人;
⒊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户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
⒋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⒉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清流县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三、准确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闽政[2008]18号、闽财社[2015]4号文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其他规定
各类对象的补贴期限、提交材料按照明财社﹝2016﹞37号文规定执行。
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具体经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对象、程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县劳动就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322828,联系人:刘海瑛。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⒈《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明财社﹝2016﹞37号)
⒉清流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⒊清流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
⒋清流县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清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
⒌清流县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
⒍清流县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 险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日
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明财社﹝2016﹞37号)
一、补贴范围
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⒉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⒈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首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⒉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⒊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⒉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在次年的2-3月份按规定向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
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⒊用人单位出具缴费机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创业单位在次年的2-3月份,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
⒉创业单位上一年度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自主创业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另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新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⒊创业单位出具缴费机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⒋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小型微型企业每年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在次年的2-3月份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件3);
⒉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⒊企业出具缴费机构前6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花名册及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⒈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以上三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受理审核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省、市属用人单位及其他在明自主创业群体到市劳动就业中心大厅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需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并开展享受社保补贴的信息比对。
⒊审核通过的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应在人社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⒋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并公示无误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其他事项
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先由单位缴纳后,再按程序申报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
⒉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⒊“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认定。
⒋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⒌自主创业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须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为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⒍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⒎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
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花名册
⒊社会保险缴费和补贴申请表
⒋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审批表
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范围
⒈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⒉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⒉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补贴期限
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首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⒉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标准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额的30%给予补贴。
五、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⒈《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⒉本人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⒊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卡面复印件;
⒋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⒈《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
⒉本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
⒊未登记就业者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⒋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卡面复印件;
⒌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六、审核和发放
⒈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签署复核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制作《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3)和《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4)。
⒉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享受社保补贴的信息比对,甄别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重复性,发现补贴审核有误需及时反馈各受理部门予以修正。
⒊审核通过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具体金额应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三明市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银行个人账户。
七、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⒈“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认定。
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将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⒊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
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花名册
附表1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
填表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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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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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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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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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一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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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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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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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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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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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人和补贴对象类型 |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站 |
□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城镇居民 □ 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持有《残疾人证》的 □ 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 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的城镇居民 □ 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承包权且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三成的) □ 农村独生子女或儿女户中男满40周岁女满30周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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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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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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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5年内高校毕业生 □应届高校毕业生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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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劳动合同其止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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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补贴金额(元) |
保险名称 |
补贴起止日期 |
月缴基数 |
月补标准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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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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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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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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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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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院校毕业生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取得《就业创业证》后进行申报
本表应附有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工作站、事务所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初审人 复核人 负责人
附表2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花名册 (金额单位:元)
填表单位(签章) 共 页第 页,填报日期:
序号 |
姓名 |
申请人类型 (有可选清单)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个人补 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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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缴费基数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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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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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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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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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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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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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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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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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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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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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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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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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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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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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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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册附表四《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共 页
初审人 复审人 负责人
附表3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花名册 (金额单位:元)
填表单位(盖章) 共 页第 页,填报日期:
序号 |
姓 名 |
申请人类型 (有可选清单)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个人补 贴合计 |
|||||||
缴费基数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缴费基数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缴费基数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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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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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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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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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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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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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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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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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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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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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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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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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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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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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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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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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册附表四《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共 页
初审人 复审人 负责人
附表4
□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缴费和补贴申报表 |
□保障工作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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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签章) 填报日期:
法人代表姓名 |
|
机构代码证号 |
|
社会保障号码 |
|
经办人员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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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电话 |
|
单位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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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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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及其 补贴申报 |
缴费险种 |
缴费人数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元) |
其中:分类补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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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院校毕业生 |
应届院校毕业生 |
城镇灵活就业4050 人员 |
城乡残疾人员 |
城乡低保人员 |
失业达到一年的城镇居民 |
失业达到一年且缴失业保险费的农民 |
被征地农民 |
农村计划生育户中3040 人员 |
|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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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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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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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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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报表附表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花名册》和表四《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共 页。
初审人 复审人 负责人
附表5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汇总单位(签章) 页第 页,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名称 |
养老保险补贴 |
医疗保险补贴 |
失业保险补贴 |
单位金额合计 |
||||||
人数 |
补贴 月数 |
补贴金额 |
人数 |
补贴 月数 |
补贴金额 |
人数 |
补贴 月数 |
补贴金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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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合计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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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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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汇总附表二《社会保险缴费和补贴申报表》共 页。
初审人 复审人 负责人
审 批 意 见 |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事务所 意见(签章) |
经办:
批准:
年 月 日
|
就业公共 服务机构 意见(签章) |
经办: 复核: 批准: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签章) |
年 月 日 |
财政局 意见(签章) |
年 月 日 |
清流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身份证编号 |
|
(补贴对象一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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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县(市、区) 镇 村(居委会) 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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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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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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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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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固话: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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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类型 |
□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城镇居民; □ 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持有《残疾人证》的; □ 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 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的城镇居民; □ 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承包权且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农村人均耕地面积30%的); □ 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女满30周岁人员; □ 离校未就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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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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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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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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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补贴金额(元) |
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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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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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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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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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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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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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缴纳社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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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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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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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村) 劳动 保障 工作站 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 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事 务所审 核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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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劳动 就业服务 机构审核 意 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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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⒈本表一式三份,签字单位各留存一份;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城乡就业困难对象;
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清流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②本人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③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原件;⑤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清流管理部出具的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发票原件;⑥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清流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②本人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③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原件;⑤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清流管理部出具的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发票原件;⑥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⑦本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
清流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新增人员)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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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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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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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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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一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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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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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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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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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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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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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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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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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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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用就业人员对象类型 |
□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城镇居民 □ 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持有《残疾人证》的 □ 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 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的城镇居民 □ 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达一年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承包权且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三成的) □ 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女满30周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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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补贴金额(元) |
保险名称 |
补贴起止日期 |
月缴基数 |
月补标准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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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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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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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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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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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用于申报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之用,用人单位应在次年的2-3月份进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新增招用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⒉申报单位为就业困难对象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⒊工资发放花名册;⒋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一份。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清流县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清自主创业
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新增人员)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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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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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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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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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一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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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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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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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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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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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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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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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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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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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补贴金额(元) |
保险名称 |
补贴起止日期 |
月缴基数 |
月补标准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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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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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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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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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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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本表用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清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之用;⒉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花名册;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另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⒊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新增补贴对象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⒋申请单位为招用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⒌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一份。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清流县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新增人员)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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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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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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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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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一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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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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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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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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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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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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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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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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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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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补贴金额(元) |
保险名称 |
补贴起止日期 |
月缴基数 |
月补标准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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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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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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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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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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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本表用于申报单位办理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之用;
⒉招用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花名册;
⒊招用新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⒋申报单位为招用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⒌初次申请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一份。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清流县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新增人员)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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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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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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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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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一寸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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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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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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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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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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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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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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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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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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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补贴金额(元) |
保险名称 |
补贴起止日期 |
月缴基数 |
月补标准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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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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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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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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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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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本表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之用;
⒉申报单位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申报单位招用新增补贴对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⒋缴费机构为申报单位出具的招用新增补贴对象前6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花名册及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一份。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清流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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