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三元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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