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8-28 00:00:00   来源:三明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煤管局,三明供电公司、永安煤业公司:

  《三明市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3号)、福建省产能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产能办〔2017〕23号)等文件精神,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市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脱困升级,稳定煤炭供应,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17年全市完成关闭退出煤矿10处以上,去产能55万吨/年以上。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二)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且拒不退回的煤矿,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当地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并提请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吊(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9万吨/年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此类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煤矿。对9万吨/年以下(不含9万吨/年)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如要保留至2018年退出的,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且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对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其中,确属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我市水泥厂、电厂、化肥厂、钢铁厂等特殊供应任务的,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我市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采用“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办法,相应淘汰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并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方案,经三明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再经省经信委会同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研究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可予以延期关闭。除以上情形外,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办理延期或重新核发手续。

(五)引导有序退出下列类型煤矿。1.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2.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3.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4.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5.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6.不符合我省机械化开采要求的煤矿;7.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8.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9.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10.国发〔2016〕7号文规定的其他煤矿。

(六)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各产煤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退出煤矿企业另谋出路、转型升级。支持已退出煤矿资产资源盘活利用,以收储方式盘活过剩产能土地资源,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处理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大土地确权工作力度,实施土地复垦。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化解过剩产能联席会议制度,市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煤管局和三明电力公司等单位要在市工业行业化解低效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联动与联合执法,加大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

(二)严格产能退出时间。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含2017年新增去产能)的煤矿均要在当地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先行停产,倒排关闭进度,实施井口封闭。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报经县级地方政府同意后,确保8月底前实现停产,11月底前关闭退出到位,地方政府要落实专人包矿盯守制度,加强巡查检查,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今年退出计划且已停产煤矿应在9月中旬前完成县级现场关闭检查验收,9月底前市级组织开展验收。

(三)落实奖补资金。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煤炭行业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地方配套奖补资金,统筹用好各级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做好职工安置。将职工安置作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要求,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安置档案资料,为审核、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及时退还资源价款。经注销且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7〕50号)执行。关闭煤矿履行相关承诺,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将不再追缴应缴存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同时按省国土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及保证金返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95号)规定返还保证金。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经信委(煤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对应关未关的小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落实责任,督促产煤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程序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全面“体检”和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鼓励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加快推进提升改造,到“十三五”末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符合我省机械化开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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