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018-01-11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我县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我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

三、主要内容

《沙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对我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

在沙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凡有生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属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依据规定标准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2.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上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办法实施后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 下列情形的缴费义务人可减征或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执行期为2年。

缴费义务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

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4.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沙县水利局委托主管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实行按月(季)征收,与税费同申报管理。

5. 缴费单位交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一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不缴纳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罚。

6. 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人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连续亏损的企业,可凭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决定书,在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之后,向县水利局申请减免。经县水利局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7.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①防洪体系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建设、堤防工程的维护及加固。

②添置防汛抗洪设备、物资储备、抢险救灾费用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③对县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补助。

8.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征收任务,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07]20号)第四条规定,提出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9. 各征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安全运行。

10. 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就有关代征事项与主管地税机关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协议书》。

11.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沙县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费及防洪保安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沙政〔1997〕30号)同时废止。

12. 本办法由沙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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