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执法法规宣传之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8-06-01 00:00:00   来源:三明商务   评论:0 点击: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但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网点规划、经营者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登记等多环节入手,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各项制度。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制度。《办法》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的实施管理。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制度。《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了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公安部门备案。《办法》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制度。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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