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0-10 06:00:00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0号)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现就扶持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出台推动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是拓展货物运输通道的迫切需要,是缩小区域政策差距的必要之举,是推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港口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目标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降低经由泉州市港口进的集装箱货物的物流成本,从而促进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发展,巩固拓展集装箱航线,吸引航线公司、码头公司加大投入,提升港口运输服务水平。

  三、范围期限

  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泉州市行政辖区港口。政策有效期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扶持政策的奖励对象为港口集装箱码头企业,由码头企业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主动对接相关港航企业,用于汇聚集装箱货源,拓展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集装箱运输等业务。

  (二)政策措施

  1.鼓励集装箱货源汇聚。一是给予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集装箱每标准重箱奖励12元。二是对始发港或目的港是我市港口的集装箱重箱增量部分,内贸每标准重箱奖励150元、外贸每标准重箱奖励300元。三是鼓励开展水水中转业务,给予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一程中转集装箱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四是对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给予省内每标准重箱奖励400元、省外每标准重箱奖励800元。

  2.支持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一是奖励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对能够开通航线并且年度持续经营36个航班及以上的,菲律宾或中国港澳台航线每条奖励200万元,不足36个航班的每航班奖励2.5万元;其他航线每条奖励300万元,不足36个航班的每航班奖励5万元。二是巩固国际集装箱航线运营。除菲律宾和中国港澳台航线外的其他航线,开通后的年度(需在政策期内)如能达到年运营36个航班、运载4000标箱的,当年度再奖励300万元。

  五、注意事项

  1.扶持政策所提的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按照中远海运集团和福建省港口集团旗下的集装箱码头企业各自合并计算,即石湖和围头作业区合并计算,锦尚、后渚、肖厝和石井作业区合并计算。

  2.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资金单年度全市不得超过1000万元。

  3.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2023年度,全市年度完成港口集装箱重箱箱量较2022年度增长率低于5%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增长率达到5%但低于7%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500万元;增长率达到7%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6000万元。2024年度,全市年度完成港口集装箱重箱箱量较2022年度增长率低于10%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增长率达到10%但低于14%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500万元;增长率达到14%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6000万元。2025年度,全市年度完成港口集装箱重箱箱量较2022年度增长率低于15%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增长率达到15%但低于22%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500万元;增长率达到22%的,当年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6000万元。如果总的审核金额未超出控制总额,按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奖励;如果总的审核金额超出控制总额,按比例降低各企业的审核金额至总额控制范围内。

  4.市、县两级其他奖补政策与扶持政策重复或类同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申请主体分别申请的,视为重复申请。

  六、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港口航运科黄晓茹,联系电话:0595-2828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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