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8-16 |
备注/文号: | 泉洛财〔2017〕109号 |
内容概述: |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国库 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通知 |
附 件: | 附件下载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库〔2015〕2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监控的对象和资金范围
动态监控的对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镇(乡、街道)财政所。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二、动态监控的内容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是否从零余额账户违规向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3、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4、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5、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6、发放津补贴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7、各种支付凭证要素是否完整、准确;
8、其他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内容。
三、动态监控规则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主要作用于集中支付的支付环节,采用提前预警的方式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
(一)预警等级
预警方式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蓝色预警即预算单位端会有蓝色预警提醒,预算单位可正常申请支付;黄色预警即预算单位端会有黄色预警提醒,预算单位须经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确认后方可正常申请支付;红色预警即预算单位端会弹出红色预警窗口,该笔资金支付操作无法继续录入。
(二)蓝色预警的情形
1、支付摘要未填列、支付摘要填列英文字母+数字,支付摘要填列“其它支出”、“其它商品与服务支出”等无法判断资金使用用途;
2、授权支付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3、授权支付收款人为酒店或资金用途为接待费;
4、授权支付资金用途包含“会议”、“培训”、“考察”、“调研”、“茶”、“花卉”、“食品”、“纪念品”、“慰问”、“捐款”“工会”、“协会”等关键字;
5、授权支付收款人为旅行社;
6、授权支付用途为因公出国;
7、授权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品。主要对经济科目“其他资本性支出”转账金额3万元以下进行预警。
(三)黄色预警的情形
1、授权支付购买我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预警。主要对经济科目“印刷费”、“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资本性支出”转账金额大于3万元(含)的进行监控;
2、授权支付转账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乡镇街道50万元)预警,收款人名称或支付摘要中包含代付专用户、代发户、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托收归垫资金的除外;
3、单笔现金申请在1万元以上(用途为抚恤金、慰问金、应急资金除外);
4、授权支付转账到本单位实体账户的(用途是代缴公积金、代扣资金、托收归垫资金的除外);
(四)红色预警的情形
1、授权支付收款人包含“证券”、“期货”;
2、授权支付用于支付购车款。
(五)预警的解除
出现蓝色预警提示时,预算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支付内容进行重新审核,审核仍出现蓝色预警可强行通过。
出现黄色预警提示时,预算单位需填写《洛江区国库集中支付解除预警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审批后,送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进行解除。
出现红色预警提示时,说明此笔支出违反相关规定,应立即中止支付操作,退回上一步骤对相关内容进行纠错修改,确保支付行为规范。
四、其他
预算单位在执行中有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我局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动态监控规则进行调整。
本动态监控规则试行期三个月,试行期满,若未做调整,继续执行。
附件:1.洛江区国库集中支付解除预警申请表
2.洛江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规则明细表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