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1-15 00:00:00   来源:泉州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17〕2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石狮市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研究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作为列席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指导和协助子基金的设立、运行等工作。

  (二)出资人:经市政府授权,福建石狮城市建设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国投集团)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3.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4.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引导基金公司:石狮市狮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的日常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完善母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母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2.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3.引导基金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拟参股子基金、拟投资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

  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5.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城建国投集团报告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6.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的出资义务;

  7.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

  8.其他应由引导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二、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一)应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二)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三)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行业龙头地位;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近3年内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参股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五)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风险控制

  (一)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章程中明确。

  (三)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四、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一)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二)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的,也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三)政府出资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设立1年以上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2.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的;

  3.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5.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6.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四)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五、监督管理

  (一)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基金所投项目的失败容忍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评估时予以尽职免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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