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发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2021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的通知
2021-01-18 00:00:00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党务工作部、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8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无雇

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15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闽政办〔2019〕29号)第三条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488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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