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121号裁决公告函
2021-04-30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建省金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黄清兰、黄雪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12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黄清兰工资2176元;二、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黄清兰经济补偿金1900元;三、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黄雪娇工资5890元;四、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黄雪娇经济补偿金24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欧,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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