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7-09-15 00:00:00   来源:泉州财政   评论:0 点击: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5〕54号),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参照省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4日

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理解《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中所指的常驻地?办公地点不在常驻地的市直机关是否执行该《规定》?

答:《规定》第三条中所指的常驻地是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得报销差旅费。

办公地点不在常驻地的市直机关(包括市级垂管单位、驻省外市外单位等),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级别如何理解?  

答: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正副厅级人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参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午休房费用能否报销?标准多少?

答: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

四、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市直机关统一安排伙食的,是否报销伙食补助费?

答:因专项工作或活动的需要,伙食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务伙食由其他市直机关统一安排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市直机关收到来泉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应当开具什么样的票据?

答:市直机关收到来泉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时,应当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费用分别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和车辆运行支出。

六、外借(聘)人员、到市直机关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外借(聘)人员、到市直机关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在市直机关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该单位在职干部执行,费用由所在市直机关承担(除协议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七、被中央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厅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厅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其中中央有关部委抽调的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省直有关厅局抽调的每月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中央有关部委抽调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省直有关厅局抽调的按每人每天8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八、组织部门安排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是否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

答:组织部门安排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包括到中央及省直部门挂职、对口支援、驻村任职、驻村蹲点、科技服务团等,应严格执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不执行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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