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指南与政策摘要(2018版)
2018-07-04 00:00:00   来源:漳州科技   评论:0 点击:

技术合同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由买方代办理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网上登记(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和纸质资料审查相结合方式。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设在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一、办理流程

  1.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须在复印件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到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注册后复印件由登记处留存,原件归还申请人。只有取得用户名和密码才能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填报(合同卖方登录系统),已注册过的申请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

  2.网上填报: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准确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3.报送资料: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中文版)一式三份,其中,合同原件至少一份,其余复印件均须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可到登记处现场报送纸质材料,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

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方案;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还需提供经商务部门审批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证明材料。

4.认定登记:登记处自收到完整书面合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并留存一份复印件,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重大技术合同按有关规定须召开专家评审会。

5.税收减免:申请单位自行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及已认定登记的合同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科技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具体范本类型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2.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属重大技术合同,须先召开专家评审会后再进行登记。

3.为方便申请单位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可先将合同资料电子版发送到登记处邮箱,登记员初审通过后再到登记处办理。

三、填写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时请注意以下逻辑关系

本次实现合同交易额

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

本次扣除成本

本次实现技术性收入

劳务费

原材料费

燃料及动力费

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专用业务费

一、二级管理费

A

B

C

D

E

F

G

H

I

1、B=A—(D+F)

2、I=B—(C+E+G+H)

同时(C+E+G+H)应满足:技术开发合同:C+E+G+H≥40%B

技术转让合同:C+E+G+H≥30%B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C+E+G+H≥10%B

四、政策摘要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享受职称评审、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资金资助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 号)中“二、树立重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明确: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二)所得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联系方式

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电话:0595-28129508 邮箱:1143302487@

地址:泉州开发区德泰路71号孵化基地创业2号楼A区508室

乘坐公交车请到清濛仙公山公园站下车(泉州太子酒店旁边)。

公交站斜对面孵化基地楼顶标有“泉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牌子的即登记处办公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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