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和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8-08-17 09:12:29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一、为做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泉州市鲤城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制定本评审程序和标准。


二、本程序和标准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评审。

    三、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必须是我区所属的单位及区域内上级直属单位或个人,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其中,申报专利奖的必须是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四、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限额授予。


五、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个;科技创业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2个;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0个,其中一等奖比例不超过20%,二等奖比例不超过30%;专利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0个,其中重大发明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个,一等奖比例不超过20%,二等奖比例不超过30%。


六、区科学技术奖对同一项目授奖的组织、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


评审组织


七、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八、评委会委员由7至11名(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评委会委员由科技、经济、卫生等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九、评委会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


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区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


十、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1至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十一、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委员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标准


十二、被授予重大贡献奖的组织、个人,应当具备《鲤城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重大贡献奖根据候选单位或个人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重大技术创新,且申报前二年获得省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或市科技奖一等奖奖励1项,或发明专利授权2项。


(二)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应用范围广,能大幅度提高我区整体技术水平,或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难题,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三)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计算的,申报前二年税收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其间接经济效益达亿元以上,或对我区经济实力、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


十三、被授予科技创业奖的组织,应当具备《鲤城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科技创业奖根据候选单位的科技创新创业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一)从事产品生产、科研开发及技术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科技综合实力较强,示范性好。科技人员所占比例较大,技术部门设置完善,设备工艺先进,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较高,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实现投产应用或技术转让,经鉴定或评审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科技进步明显。在申报前二年内,获得省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区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申报前二年税收累计达400万元以上,或技术性收入达400万元以上。


十四、被授予科技进步奖的组织、个人,应当具备《鲤城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科技进步奖根据候选单位、候选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我区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重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对我区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经转化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我区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大的创新,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推广应用范围很大,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提高我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推广应用范围大,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对提高我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推广应用范围较大,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提高我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或理论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或学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我区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我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或理论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或学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我区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对我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或理论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或学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并已在我区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我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五、被授予专利奖的组织、个人,应当具备《鲤城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专利奖根据候选专利的科技创新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在评审当年1月1日前被授予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未曾获得过各级专利奖。


(一)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可以评为重大发明奖。


(二)原始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可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创新性强,有一定的技术突破,可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评为三等奖。


申报要求


十六、区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填写请奖申报表,附上相关材料,并由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十七、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或有专业资质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经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一)属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须由各个单位联合签章申报。


(二)同一课题的各个项目应作一个整体项目申报,不得分项申报。凡申报请奖前有争议项目,应在争议解决后方可申报请奖。


(三)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的完成单位,最多填报5个单位;对项目主要完成者,最多填报10人。填报时均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名次。


(四)除专利奖外,获得同一奖励年度的市级以上重大贡献奖、科技创业奖、科技进步奖奖励的,仍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并优先授奖,其等次由区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申报请奖项目要实事求是,需考评纳税情况的申报单位应出具经区财政局审核过的税额证明。


十八、申报专利奖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个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开的完整专利文献文本、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2份参评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同类技术对比材料;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申报单位(个人)是专利权人且不是自行实施的,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经济效益情况由受益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受益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评审程序


十九、形式审查: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专业评审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十、评审委员会将申报项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出现重大异议的,由主管部门调查事实清楚后,由区评委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异议提出方。


二十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完成。初评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也可进行实地考察、检验、测试,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专业评审组可进行质询,由申报者答辩。专业评审组根据审查情况、测试数据及质询情况,按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二十二、评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区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确定重大贡献奖、科技创业奖、重大发明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除重大发明奖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二十三、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奖励:


(一)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


(二)我区单位、个人自行研究开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解决我区长期的技术难题或完成我区重点攻关项目的;


(四)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具有良好环保效益、生态效益的。


附 则


二十四、对于不适用上述评审程序和标准的科技项目,由评委会确定其评审的方法。


二十五、本程序和标准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实施期限为2016年11月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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