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4-10 11:29: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安政办〔2022〕21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银行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委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安溪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委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2.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安溪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委关于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与上级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落实,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一)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
(二)落实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
(三)组织申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助;落实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交通局
(四)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优化服务措施,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印花税(不含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继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以及征收率3%减按1%征收的政策。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可按月申请退还。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负担,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推动降低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努力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国家、省、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政策规定,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局、财政局、市监局、城管局
二、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七)实施金融活水激发工程。力争2022年全县新增贷款80亿元。实施银行业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国有大行不低于30%,其他行不低于贷款增速。推广运用好“中小微企业信贷直通车”平台,落实3313”融资受理响应机制,探索建立线上首贷服务中心,促进银企对接合作。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广“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将茶园、仓单、应收账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反担保物范围,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实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续接。从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增加实体经济信贷投放资金供给,促进降低融资成本,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八)优化园区金融服务。鼓励工业园区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一站式金融服务综合平台,促进“银园企”三方有效对接,推广园区厂房按揭贷、动产质押等融资模式。开展园区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按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局,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九)强化金融帮扶纾困。引导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机构开展“科技贷”业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信贷投放,打造特色“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加大金融对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重点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制造业领域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大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着力拓展“首贷户”,重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科技局、工信商局、市监局,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十)推动债券股权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后备企业,在证监局辅导备案(含拟申报北交所上市)的后备企业,申报北交所等境内证交所上市获受理的后备企业,县级财政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碳中和债、境外债等创新品种融资。
责任单位:县上市办、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十一)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碳中和债、境外债等创新品种融资。加快项目储备和对接,积极向上争取碳减排支持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积极对接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积极引导被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尚未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前筹划,制订制度、规范流程、储备项目,为未来碳减排支持工具扩大范围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局、发改局、安溪生态环境局,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各有关商业银行     
三、进一步加强调度保供稳价
(十二)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国网安溪供电公司
(十三)落实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政策。重点做好原油、天然气等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申报省级以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科研课题,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支持申报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推进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程。按照《安溪县绿色数字技改专项行动方案》(安政办〔2022〕3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每家配套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园区)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金融办、工信商局、资源局、市监局、科技局、安溪生态环境局
四、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项目投资
(十四)推动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分布式光伏建设,带动光伏产业链投资。鼓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光伏发电和储能设备,通过储存光伏发电和谷期电量的方式综合利用分配电能,缓解用电紧缺问题。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
(十五)支持重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对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由受益财政实行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奖补。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于能效在标杆水平特别是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积极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公辅设施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财政局、发改局、安溪生态环境局
(十六)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开展“抓开放招商促项目落地”“重龙头、强品牌、铸链条”专项行动,聚焦光电、新材料、生物科技、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链薄弱环节,精准开展补链招商,推进产业链优化升级。积极争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项目纳入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产业基础再造工程。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招商办、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全力推进5G网络建设。将5G建设列为攻坚重点任务,加快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对经国家、省级部门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及获评市级5G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根据《安溪县绿色数字技改专项行动方案》(安政办〔2022〕3号)文件精神,鼓励我县行业龙头企业、通讯运营商、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开展5G应用示范建设,对被省、市列入5G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县级按1:1配套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云服务费超5万元的企业,市级按照服务费不高于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县级按1:1配套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数字办、工信商局、发改局、金融办 
(十八)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提档升级工程,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安政综〔2022〕2号)文件精神,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第一年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万元,另外,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促进工业企业“新上规”激励措施》(安政办〔2022〕5号)文件精神,对2022年度“新上规”工业企业在原政策基础上叠加6万元奖励。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0〕43号)文件精神,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县级财政配套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发改局、安溪生态环境局、市监局、科技局、交通局,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五、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十九)支持首台(套)关键技术攻关。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安政综〔2022〕2号)文件精神,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及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由受益财政实行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奖补。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实施“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推进“四个倍增”计划。鼓励研发平台引建,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安政综〔2022〕2号)文件精神,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不同标准给予奖补,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等级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我县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财政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叠加奖励。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向本地高校、科研平台机构购买创新服务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县落地转化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商局、财政局
六、进一步扩大开放稳外贸稳外资
(二十一)加快市场采购贸易提质扩容。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金融创新,试行政府信保统保+“公共保证金池”。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外贸企业、电商企业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争取更多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陆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畅通出口运输渠道,扩大出口市场。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金融办、交通局、财政局,人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
(二十二)推动外贸市场延伸拓展。支持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发展,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安政综〔2022〕2号)文件精神,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等年度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
(二十三)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使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鼓励外资企业加快到资落地投产。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不含房地产和金融业项目)外方当年(新设或新增资自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含)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鼓励外资并购、返程投资和设立职能总部。对外资并购我县企业和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房地产和金融业项目除外)当年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含)的,以及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职能总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外事办、发改局、科技局
七、进一步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二十四)提升电力服务保障能力。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加快推动我县泉州安溪110kV举溪输变电工程、福建泉州安溪西坪11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泉州安溪员潭(城东)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项目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国网安溪供电公司
(二十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清理盘活低效、无效用地,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标准化园区和厂房建设,让民营企业“拎包入住”。学习借鉴市级实施经验,探索“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在企业竞得土地后,先行采取租赁方式,竣工后连续三年达到相关部门考核要求的,转为协议出让;同时,根据产业不同生命周期和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施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进行灵活供地。积极向上对接,争取更多我县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级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辖区内生成的“增存挂钩”指标优先保障未能纳入两个清单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需求
责任单位:县资源局、工信商局
(二十六)争取新增能耗指标。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对接好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争取更多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或重大项目盘子;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重大用能项目的能耗指标给予倾斜支持、统筹单列。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发改局、安溪生态环境局
(二十七)加快项目环评审批进度。对我县纳入省、市、县三级“十四五”能源、节能降碳改造的重点项目,加快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简化项目环评管理,继续推行建设项目环评豁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责任单位:安溪生态环境局、工信商局、发改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年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安溪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主动认领、对号入座,按职责抓好分解落实。同时,在全面落实上级出台服务业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进一步纾困具体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对辖区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2022年度我县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其减免6个月租金;若2022年度泉州市其他县市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其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二)引导服务业行业困难企业注册省“金服云”平台,办理省纾困资金贷款、商贸贷、外贸贷等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上级出台政策进行宣传,指导企业依规申请。运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推动银行业机构创新发展动产抵押类贷款等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局、人民银行安溪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三)引导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用好泉州“信易贷”平台、普惠金融大数据平台,依规共享政务数据,做活政务数据,加大服务行业信用贷款投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局、数字办)
(四)支持困难行业开展技能培训。通过“互联网+”、线下办班等方式,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等级按700—3000元/人给予补贴;属紧缺工种的根据规定相应上浮补贴标准,最高可按3900元/人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五)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六)建立“税e链”、“税事远程帮”的网上办税保障体系。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确保年底前将服务业企业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制度性留抵退税正常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要办税事项100%全程网上办。(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二、服务业困难行业纾困措施
(七)若我县在2022年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延续落实《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因疫情受困企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泉金〔2021〕106号)相关条款,对满足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公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等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按实际用信金额0.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6个月。(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
(八)继续根据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支持一批浓郁闽味文化和菜肴特色的本地“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本地“闽菜馆”予以每家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局)
(九)推动餐饮企业线上开拓市场。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饿了么”专区“寻味泉州”“礼遇泉州”,推动美食和伴手礼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局)
(十)大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让利。鼓励县振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本地餐饮业、零售业、公路、旅游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原则上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商局)
(十一)指导商贸行业继续做好常态化促消费活动。在节假日窗口期组织我县商贸企业开展安溪县“茶乡购”等各类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泉州市汽车下乡活动安溪专场,拉动汽车消费潜力。指导酒店和餐饮行业围绕自助餐、特色小吃等开展促消费活动,进一步刺激本地消费,吸引外来消费。依规向上申请重点消费活动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局)
(十二)加大对公交的扶持力度。出台公交车成本规制补助办法,涉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建议待市级管理办法出台后,制定我县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或提高公交车运营补助。(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十三)加大对货运企业扶持力度。对我县辖区内新增规上货运企业和规上货运企业新增营运货运车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后续依据市级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交通局、财政局)
(十四)积极引导出租企业使用换电技术的新能源汽车。凡更新或新投放使用换电技术的新能源汽车,更换的车辆经营期限延长至8年(行驶证有限期范围内)。(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十五)加大“放管服”力度,对出租车企业取得驾驶员证的,依申请可核发《巡游出租驾驶员证》。(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十六)对疫情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按协议及时拨付资金。对疫情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时向上级申请加分。对执行应急待班的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十七)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产业投资基金为餐饮业、零售业、公路、旅游业等困难行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十八)旅游业纾困政策按照《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做好安溪县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安文体旅﹝2021﹞18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县文体旅局)
(十九)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电商企业,第一年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3年期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年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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