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10-16 00:00:00   来源:泉州市丰泽区政府   评论:0 点击:

泉丰政综〔2018〕152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

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五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

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区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事务。

第四条 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及“严管严控、精准服务、提高效能”的目标要求,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从严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未经批准概算或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超过批准概算(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项目总投资等) 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超概算须报有关部门调整概算审批的项目,在按规定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原则上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送审工程结算书编制,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竣工价款结算报审。

第七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方式分为自行审核(审查)、委托审核;评审实施环节分为建设单位报送计划、评审中心收件、项目评审、现场抽查核实、召开评审协调会、评审争议问题咨询造价主管部门或抽取助审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发布控制价与结算价审核或备案建议书。

第八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实施过程中若遇到各相关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及重大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区财政局同意发函咨询造价主管部门或组织助审专家进行评审后,以造价主管部门回复或助审专家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结)算评审依据。

第九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审核、注重时效”,对工程预(结)算评审中发现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建设审批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应写入建议书并抄送区发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

第十条 建立丰泽区财政投资评审助审专家名录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取得评审助审机构并建立丰泽区财政投资评审助审机构名录库;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评审助审机构名录库、助审专家名录库的监管,建立动态准入与退出机制、助审管理制度、预(结)算评审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预算评审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以下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1.建安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建安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或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确认正式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如需)及送审工程预算书,将项目立项批复、概算批复、招标核准(如需)、招标文件(如需)、送审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图审文件(如需)、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最高控制价审核建议书后,方可组织实施或进行招投标。

2.经区政府同意采取PPP和EPC模式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认正式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送审工程预算书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再委托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随机抽取的助审机构审核(如需)后,将项目立项批复、概算批复、招标核准(如需)、招标文件(如需)、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送审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图审文件(如需)、地质勘查报告、审核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最高控制价备案建议书后,及时组织实施。

3.未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且建安投资额度在10万(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建安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零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图完成后编制送审工程预算书并将有关资料送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局相关股室审查或送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同意,再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随机抽取的助审机构审核后,将预算送审资料、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相关股室审批文件、审核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最高控制价备案建议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4.为加快项目推进,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1)未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且建安投资额度10万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零星建设工程,其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2)委托代建的电力、有线电视、燃气、供水等专业管线或涉密的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委托相应管理部门(公司)组织实施。

(3)经区政府同意采取费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4)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复的设备购置。由建设单位组织发改部门、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询价,项目采购预算应控制在同口径的概算额度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限额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5)财政资金包干补助的建设工程。

(6)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深化设计及现场签证等行为改变项目投资造价的,按规定报批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进行预算评审,待工程竣工后纳入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及其它相关约定(如有招标),不得订立违背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同时,必须遵循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施工合同不能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结算评审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以下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1.建安投资额度20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同意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审核计划后,根据承建单位的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编制送审工程结算书(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将所有结算相关资料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结算价审核建议书。

2.建安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以下,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建安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以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承建单位的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编制送审工程结算书(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审核后,将结算送审资料、编审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结算价备案建议书。

3.为提高工作效率,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送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进行项目结算评审:

(1)建安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建安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零星建设工程。

(2)委托代建的电力、有线电视、燃气、供水等专业管线或涉密的建设工程。

(3)概算内单独批复投资额度、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货物。

(4)财政资金包干补助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及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出具的工程审核预(结)算书及预(结)算审核报告按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出具抽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及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区住建、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结)算送审资料或预(结)算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区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丰政综〔2016〕221号)同时作废,区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管理要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后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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