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4-25 00:00:00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市属于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在近几年多次台风灾害中,暴露出了现有渔港港池面积偏小、标准偏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渔港已成为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渔港建设,完善我市渔港布局,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闽海渔〔2020〕17号)、《福建省实施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海渔〔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3大部分构成,内容分别为: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是完善渔港布局,加快渔港建设。根据省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海渔〔2020〕24号)要求,我市列入全省三年行动计划的渔港共有34个(中心渔港6个,一级渔港3个,二级渔港9个,三级渔港11个,避风锚地5个)。2020年计划开工5个;2021年计划开工15个;2022年计划开工14个。力争通过三年建设,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二是完善渔港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有关县(市)开发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二)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渔港建设。一是明确建设重点;二是规范建设程序;三是加强质量监管;四是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服务保障。一是明确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渔港所在地县级政府要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要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的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加强组织实施。二是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新建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渔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渔港项目总投资的评审、财政投入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用海、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渔港项目环评工作。四是明确渔港企业具体责任。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制度”,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建设管理,做好运营保障。五是加强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要依法依规利用好渔港项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沿海各县级、乡镇财政要加大渔港项目的财政支持,推动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调动各方资金支持渔港建设。

三、关键词诠释

渔港,是指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并提供渔获物冷冻加工、渔船维修、水产品交易、休闲旅游等服务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

渔港公益性设施,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渔港管理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缆构筑物等配套设施。

渔港经营性设施,是指为渔港基础设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设施,包括冷藏、加工、渔船维修、水产品交易、加水加冰加油服务、休闲渔业等设施。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

五、实施时间

该《实施意见》自2021年4月12日起实施。


解读机构: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 系 人:叶国辉

联系电话:2879109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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