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09-0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日


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企业升级创优、做大做强,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2015〕44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4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漳政综〔2016〕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1.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直接注册我区。区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总部直接注册在我区,参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奖励政策执行(漳政综〔2016〕142号)。在此基础上,我区另按以下标准奖励: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每家给予奖励4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每家给予奖励3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每家给予奖励200万元。

(2)具备一级(含)以上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00万元,具备二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一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2.保障建筑业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蓝田开发区内预留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42号)提出申请。

3.优惠购买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0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0平方米以内。所购办公用房企业自持期不少于五年。

4.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二级(含)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和二级(含)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若没有享受上述购房优惠的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总承包特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2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5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0万元。

5.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写字楼)办公。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次月起(凭年度纳税证、租赁或购房合同),按租用(含自用)面积给予7元/㎡·月的物业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6.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将龙文区辖区以外工程项目应缴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回龙文区缴纳,缴纳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缴纳1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

7.鼓励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晋级,晋级企业在《漳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42号文)制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奖励:晋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奖励250万元;晋级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奖励150万元;晋级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奖励10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的企业(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的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下同),每晋升一级奖励60万元。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

8.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1)本区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5亿元且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4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2)本区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且纳税达到12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4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3)本区其它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且纳税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2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15万元。

9.支持本区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在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4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漳政综〔2016〕142号)文件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17年起承建获奖工程的企业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5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样板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获多奖项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

10.限额以下工程可设定为本区企业招标。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建安概算6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依法单独发包的建安概算15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建安概算1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1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区建材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当优先邀请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将优先选择(邀请)本区企业或优先选用本区产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小额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邀请我区具备招标项目承包资质的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13.完善评标办法

(1)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区投标企业设置加分条件。

(2)可将对我区产值贡献和税收贡献、质量安全、企业信誉、公益慈善、抢险救灾等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及其它荣誉纳入招投标评分标准,制定合理规范的分值占比。

(3)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工程概算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14.非国有投资(含非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若直接委托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按以下标准奖励给项目业主: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所缴纳的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达到100万元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缴纳1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

四、减轻企业负担压力

15.全面实行本区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我区施工企业提交现金。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给予曝光,并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实行限批、禁批。

五、其他事项

16.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企业获得的区级财政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区级税收贡献,超过部分准予在延后三年内根据每年税收贡献给予补发。

18.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或补贴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享受奖励、补助或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享受奖励、补助、补贴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或补贴资金。

本措施由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财政奖励延后三年内根据每年税收贡献给予补发仍然有效。本措施实施后,本区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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