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惠企政策汇编 浦委办发〔2022〕1号
2023-04-11 10:42: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浦委办发〔20221

各乡镇场,各工业区(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惠企政策汇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215


漳浦县惠企政策汇编

一、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产业导向。漳浦坚持突出工业、突破工业,重点发展 工业经济、绿色经济、海洋经济,做强食品医药、家居建材 等两大传统优势产业,精心培育形成千亿级清洁能源、三百 亿级高端纸业、百亿级精细化工三大新兴潜力产业集群,构建富有核心竞争力的“2+3”产业体系,产业集聚入园入区。

2.节能环保。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落 实环保建设“三同时”措施,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 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3.投资规模。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少 500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类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类项目 及产业集群项目也不能少于2000万元,重点引进投资规模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上市 公司、拟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4.投资强度。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则上要求投资 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各个具体园区要按照本园区的实际 情况,对各个主导产业投资强度进行细分。

5.土地产出率。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原则上要求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年创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6.节约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 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 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仓储物流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7.建设期限。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使用后(指完成三通一 平和供地手续)六个月内动工建设,建设期限一般在两年内 完工。重大项目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竣工的,经所在园区管 理机构同意后,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8.履约金制度。为保证项目按期开工和投产,入园项目 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之外,要实行履约金制度,按项目用地 规模缴纳不低于4万元/亩的履约金。

9.项目联审制度。项目签约前由项目引办单位报县联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查核准,以进一步缩短后续审批流程 时间。

二、惠企政策

(一)行业政策

.工业企业

1)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知名 跨国公司、台湾百大、央企、民企500强等五类投资项目, 采用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矿产资源开发、光电、风电、 水电项目除外)。

2)鼓励新建工业项目。对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矿产资 源开发、光电、风电、水电项目除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额经认定逾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 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

3)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5万元 奖励(含省级补助5万元)。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 给予每家企业25万元奖励(含省级补助5万元)。

4)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 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5)新投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报建面积征 收,累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含) 以下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70%征收,累计建筑面 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减半征收。实行先收后返,优惠部 分在企业投产后返还。

6)新投建工业项目使用林地时、项目用林获批后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只需由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林权证明。企业在委托编制《使用 林地可行性报告》时,可同时委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7)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 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列入省制造业单 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 万元、100万元奖励。

9)发展服务业制造。对新增遴选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 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物流业深度 融合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精品线路给予 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 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基础上补差),国 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遗产项目不超过80万元资金奖 励(省级基础上补差),对新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县(市、 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对省 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 资金奖励(省级基础上补差)。

10)省工信厅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省企业技术 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00亿、 50亿、30亿、20亿元的食品工业企业(以实际发生数据为 认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500万、300万、2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注册资本金年度到资3000万元及以 上的食品工业企业,在企业开工后,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 1%—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支持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食 品生产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 置费的3%给予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食品生产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 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3%给予补助。

(13)鼓励市场拓展。积极参与“中国食品名城•漳州味" 食品交易会,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参加由本市主办的食品 展会,举办地在漳州市外的,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由 本市组织参加全国春、秋季糖酒会的,每间展位给予L5 元租金补助。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参加省外(不含境外) 重点展会的,每次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万元补助;规模以 上食品企业以特装展位形式参展的,以36平方米为基本单 元,每个基本单元给予2万元补助。

(14)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根据省、市年度节能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要求,对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节能示范等项目按 节能量、投资额给予奖励。

.商贸企业

(1)对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度新纳入“限上”企业统 计的,给予奖励。(市级基础上补差)

批发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

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家给予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3万元奖励;

零售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12万元奖励,第一年给 7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家给予 1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7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3万元奖 励;

住宿、餐饮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第 一年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每 家给予8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万元奖励;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月度新增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 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 每家给予6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 3万元奖励。

(2)对新增限额以上法人批发企业、法人零售企业、法 人住宿企业、法人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首次 达到1.5亿元、8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 达标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

(3)对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净增 2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高 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 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以上餐饮业法 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500-1000万元、1000-2000 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对限额 以上住宿业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300-500万 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 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4)对限额以上法人批发企业、法人零售企业、法人住 宿企业、法人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首次达到 5亿元、3亿元、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 全县平均水平的,达标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5)鼓励组织开展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数码产品 等重点商品促销、举办美食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 等夜间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 企业不少于15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 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正增长,且高 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40% 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

(二)综合政策

.总部企业

1)总部在我县(含总部迁移至我县)的上市、挂牌公 司并购重组企业且并购交易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 际交易金额的1%—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县外境内A股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县的,县财政一 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企业上市

1)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根据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 从业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县 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 正式受理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200 万元奖励;在境内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其募集资金 70%以上实际用于我县项目投资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 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2)±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我县项目 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3亿元(含)6亿 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6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 15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境外间接上市企业按60%的奖励标准执行。挂牌公司股权融 资和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我县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 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 予3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企业拟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上市申请被 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成功上市且IPO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我县项目投资 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 上,县财政奖励12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县财 政追加30万元奖励。企业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 含展示性挂牌)的,在落实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 给予60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

(1)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在享受全省研发投入分 段补助的基础上,对首次有R&D (研发费用内部支出)的 规上企业,按R&D2%给予奖励;对R&D比上一年度增长 22%以上的企业,按R&D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以企业在上一 年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为基础,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不超 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每家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本年度可用财政资金,如超过则按上述计算的奖励额等比 例折算奖励。

备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与省研发投入 分段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3)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根据自身产业特 色建立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或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支持企业或个人创办众创空间,经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 根据其孵化面积,按新建100/平方米、改扩建50/平 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 技创新服务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新券补助, 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的50%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 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总额超过50 万元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争取 上级经费支持。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 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0 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 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 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在漳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联 合设立“技术专业机构”。凡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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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给予 50万元补助,其后二年若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每年50 元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技术转移机构业绩补助。

本县企业开展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培育、建设与 引进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 果在本县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 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30 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奖励不少于3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额超过上年度登记额且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 超过1亿元部分按0.6%。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助 30万元。

6)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认定。对福建省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 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 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 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 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


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或五年一次性按非财政资金 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分别给予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后补助。

(9)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在我县共 建或自建研发机构,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 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奖励。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 大专项,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 企业所获资助额的12.5%给予配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 50万元,配套经费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

(10)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对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通过评估确认为省级 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立项资助的,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 奖励,独立法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11)发展科技服务业。支持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 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具 有独立法人,且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服 务机构,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的支持。

(12)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鼓励银行、保险、 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引入科技贷款担 保或保险,按实缴担保费或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年度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我县企业、科研机构开发生产 的新产品,经有资质的部门认定后,同等条件下由政府进行 首购。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 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完成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的, 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消化吸 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同等条件下纳入政府优先 采购的范围。对企业购买列入国家和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可 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 承担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的企业 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进 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4)对首次获市科技部门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 被省科技厅受理的未予以认定的企业,给予4万元资金补助。

.转型升级

(1)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 资奖补政策,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 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际投资1000万元 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的,省级财政再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比例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

(2)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 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 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 141)规定给予相应奖补。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 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牵 头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5.中小企业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 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①安排专项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创业创新、公共 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本县财政相应安排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②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基金、福建省 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 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下增设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引导带 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本县将积 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保障政策

1.用地政策

属集约用地、符合漳浦产业规划、清洁生产、固定资产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可按用地红线面 积计价,不计道路公摊。

2.人才扶持

(1)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补助

境外引进:特级700万、A200万、B100万、50万;

国内引进:特级700万、A100万、B50万、25万。

(2)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补助

第一类200万、第二类100万、第三类50万、第四类 30万、第五类20万。同时我县积极推动创新创业人才申报 国家、省市级各类人才项目,经我县申报并获批国家“万人 计划”、省"百人计划”的,县财政按中央或省奖励资金的 1:0.5比例配套奖励。


(3)获评漳州市职业经理人,将按用人企业实际支付薪酬 30%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当年补助最高100 万元)。

(4)获评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将按企业税前薪 酬的50%-60%的标准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 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县财政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

(5)获评漳州市主导产业技术人才,将按企业税前薪酬 40%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

(6)获评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毕业生,将按博士(含博 士后研究员)30万元、硕士 20万元、本科毕业生10万元给 予补助。

(7)获评福建省“雏鹰计划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培养对象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最高200 万元资金服务支持。

(8)我县设立漳浦县人才综合服务站,聚焦人才服务需 求,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人才项目申报、落户安 居、子女教育、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3.金融支持

(1)线上经济贷

单户企业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线上经济贷贷款。 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等合作金融机 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100个基点,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统计的我省上一年度普惠 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2)企业债券贴息

对新发行的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梁、 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供水管网、排水防涝、燃气管网、 地下综合管廊、垃圾污水处理、内河整治、绿道建设、保障 性安居工程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债券当年发行 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 在地财政各承担50%,其中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 省财政厅各承担50%

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 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 0.5%贴息。小微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债融 资,对债券存续已达到或超过两年的,按小微企业融资金额 0.5%—次性给予贴息,单家小微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3)商贸贷、外贸贷

对银行发放给中小微商贸、外贸企业的贷款提供风险分 担,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的最高可补偿本金损失的80%, 未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的最高可补偿本金损失的50% 单户企业政策性优惠贷款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政策 性银行、大型银行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LPR+100BP,其他 金融机构年化利率不超过我省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 平均利率 2020年为5.18%) o

4)科技贷

设立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科技贷补偿金”),引导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为企业提供适当的融 资保费补助。对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 贷”)业务的风险由科技贷补偿金、企业、相关合作金融机 构等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同时,合作银行机构依据风险可 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优先安排信贷额度,按照约定的科 技贷补偿金10-15倍比例进行信贷投放,并结合科技型中小 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综合金融服务。

(四)其他事项

1.本惠企政策涉及省市政策的部分,以省市正式文件为 准;若省市惠企政策有调整(或重新出台),以调整后的正 式文件为准,县级政策从2021101日起执行,有效期 2024930日止。其中,2021年度新增新上的工业企 业和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2.县级之前制定的惠企政策与本惠企政策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惠企政策为准。

3.惠企政策以就高原则,不重复、不叠加享受。

4.本惠企政策由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

2022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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