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抓紧组织申报2018年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2018-10-12 09:54:48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论:0 点击: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以申报时间确定,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除外),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5年9月30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资金支持重点及要求

  (一)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平台)

  1. 支持范围。在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领域,由企事业投资建设的用于提升创新能力的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

  2. 支持方式。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助,其中:

  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已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750万元,下同),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已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已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3. 遴选条件。申报企事业单位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应是省内(或国内)物联网相关领域的技(学)术权威,申报企业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⑵申报企业研发能力较强,自2016年以来已取得不少于5 项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标准。⑶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已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750万元)。⑷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自2016年1月起启动建设。

  4. 对我省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平台)

  1. 支持范围。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为省内外有关企业和单位提供互联网公共服务的互联网基础平台和行业应用平台。

  2. 支持标准。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

  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已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750万元,下同),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已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已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3. 遴选条件。申报企事业单位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公共服务平台已投资10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750万元)以上;⑵具有20人以上的专业开发和运营团队;⑶公共服务平台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为30家以上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⑷2017年度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150万元)以上。⑸纳入2015年、2016年、2017年省“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不参加本次申报。

  (三)企业上云上平台(行业平台)

  1. 支持范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大力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积极培育一批云服务商和云服务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云服务商指的是通过搭建云计算平台,提供基于云计算的基础层(I层)、平台层(P层)、应用层(S层)的高水平云服务产品、具备高质量服务能力的企业。

  2. 支持方式。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云服务商,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的云服务商对相关上云企业给予一定的折扣返还,对2017年度缴纳云服务费不低于3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的优惠折扣;缴纳云服务费不低于5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的优惠折扣。

  3. 遴选条件。申报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云服务商和上云企业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云服务商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⑴所提供的云服务产品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应用范围广,能够为上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上云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带动效果突出;⑵2017年度云服务费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且云服务费不低于3万元的企业不少于20家;⑶I层云服务商投入运营的机柜不少于200个;⑷入驻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和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云服务商优先扶持;⑸承诺事项:一是2019年云服务价格不高于2018年价格;二是如获得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将把不少于50%的扶持资金用于折扣返还(以发票为据),其余资金用于提升平台功能、优化平台环境、强化安全保障。

  上云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⑴2017年度云服务费(包括I层、P层和S层)不少于3万元;⑵上云企业与云服务商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⑶优先面向入驻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和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及省各类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

  4. 云服务商由省发改委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上云企业需求,委托第三方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认定。

  (四)重点领域物联网行业应用平台(行业平台)

  1. 支持范围。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通过物联网终端设备采集相关信息等建立的物联网行业平台,形成并推广终端、平台、数据、服务一体化运营模式。

  2. 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重点领域物联网应用平台,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

  物联网应用平台已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1125万元,下同),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物联网应用平台已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补助;

  物联网应用平台已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3. 遴选条件。申报企事业单位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平台建设已投资15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1125万元)以上;⑵企业为平台建设运营提供20人以上的专业开发和运营团队;⑶平台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开放服务能力,形成并推广终端、平台、数据、服务一体化运营模式,为30家以上企业提供物联网应用服务;⑷物联网应用平台2017年度收入达到1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为75万元)以上;⑸申报企业拥有至少三项与物联网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⑹如非企业自身生产物联网终端设备,需联合省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企业联合申报。

  (五)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应用、虚拟现实项目(示范应用)

  1. 支持范围。由企业投资实施的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应用、虚拟现实工程项目。

  2. 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应用、虚拟现实示范项目,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

  示范项目已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375万元,下同),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示范项目已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示范项目已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3. 遴选条件。申报企业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应用、虚拟现实示范工程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375万元);⑵2017年度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⑶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研发人员10人(含)以上;⑷企业有自主的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应用、虚拟现实相关产品、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至少3项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应用、虚拟现实的成功案例;⑸示范项目技术先进、系统集成度高,示范效应明显,对产业带动效应强,有较大市场推广价值和行业重大应用前景,具备可复制的推广价值;⑹项目(试)运营时间超过半年(2018年3月31日之前投入运营)。

  (六)共享经济平台(示范应用)

  1. 支持范围。在生产能力、科技资源、人力资源、教育资源、社会服务等领域,企业投资建设的共享经济平台。

  2. 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共享经济平台,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3. 遴选条件。申报单位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共享经济平台已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375万元)以上;⑵具有专业服务团队20人以上;⑶共享经济平台提供具备良好的共建共享机制,已共享20家以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技术与资源;⑷共享平台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150万元)以上;⑸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融合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向政府有关部门开放相关数据,积极维护公共利益;⑹平台(试)运营时间超过一年(2017年9月30日之前投入运营)。

  (七)支持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

  1. 支持范围。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首次超过规定经营指标的互联网企业。

  2. 支持方式。对符合开拓市场要求的互联网企业,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其中:

  2017年度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含,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减按75%即3000万元,下同),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017年度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0万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 遴选条件。申报企业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企业通过自营网站、客户端、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实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交付,并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⑵企业在2015年和2016年,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未超过4000万元或10000万元。

  (八)龙头企业落地奖励

  1. 支持范围。奖励省外或国外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包括区域总部、行业总部、研发中心等。

  2. 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本通知规定落地奖励政策与市(县、区)落地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安排。

  3. 奖励条件。申报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数字经济龙头企业是指不在福建注册,列入2017年、2018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企业,或列入2017年、2018年世界500强,并在我省设立有关数字经济独立法人机构的企业;⑵机构注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⑶截至2018年9月30日,机构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1亿元(含)以上。

  (九)基金投资奖励

  1. 支持范围。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过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2. 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其当年股权投资实际交割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遴选条件。申报基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并注册的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应用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⑵相关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至少已成功投资参股1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⑶相关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稳定高效的服务团队;⑷相关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省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的2017年以来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基金与投资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具体见附件;相关材料需刻录成光盘,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其中:

  1.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材料等也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U盘一个、光盘一张)。(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为30家以上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重点领域物联网行业应用平台为30家以上企业提供物联网等应用服务,均需提供相关合同)

  2.财务事项应选择入选福建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其中:

  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行业平台、示范工程投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软硬件(包括知识产权)购置、研发经费(包括相关人员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相关平台的建设方案咨询费、测试费、安全测评费、云计算平台租赁费、带宽租赁费等。上述相关费用汇总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

  3.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事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

  2.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再支持2015年以来已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请2015年以来获得上述资金支持的企业,明确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

  3. 若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记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且三年内取消申报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4. 申报企业各类项目都可申报,一类项目只可申报一个;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支持(奖励)申报企业一个项目。以同一项目申报省级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5. 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支持,不参加本次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可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报送,也可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直接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商财政部门,抓紧做好相关企业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并按要求填报《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9),于10月20日前行文送达省发改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电子文档、相关材料扫描件等U盘一个、光盘一张,并发邮件到省发改委指定信箱)作为附件同时送达。

  (三)报送地址

  省发改委: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222室

  联 系 人:彭丽君 电话:0591—87063586

  电子信箱:szbwjc@

  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财政大厦9楼经济建设处


  六、遴选程序

  (一)项目征集

  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各地和省属企业行文送达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评审

  省发改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项目评审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

  (三)结果比对

  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扶持奖励政策与其他省级扶持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以及该办法规定落地奖励政策与市(县、区)落地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安排。

  (四)结果公示

  省发改委对委托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对拟安排资金支持(奖励)的企业项目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当年度支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信息公开

  本通知及所需申报文件等请登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结果公示及时在省发改委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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