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你单位纳入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年度检查,经我单位纳入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后,仍未完成整改,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上述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官网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管理截图等证据证明。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民政局
????????????????????????????????????? 2024年2月6日
PDF下载:《南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