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31 07:00:00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近日,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精神,2022年,南平市出台了《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4〕19号)精神,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市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升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南平市2023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划入。2024年4月落实到位。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在2022年提高门诊待遇的基础上,2024年4月1日起,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1.起付线: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调整为500元,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合并统一,不再单独计算;

2.封顶线: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

3.报销比例: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8%、83%;在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3%、8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8%、93%。

三、执行时间

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科0599-83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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