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文件 ×××字(×××)×号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二: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人才交流等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文件 ×××字(×××)×号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四: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 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1996年7月19日 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 辞退费发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全月。 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 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 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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