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勤人员改革与管理的意见(暂行)南委办(2003)13号
2005-06-13 00:00:00   来源:南平人社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素质,逐步实现后勤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社会化,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工勤人员的合理比例和结构,更好地担负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工作。经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改革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原则。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新聘用的工勤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占编不入编。用人单位必须根据职位要求和核定的岗位比例申请用工,凡满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聘工勤人员。
二、范围对象。全市党政群机关用其所属事业单位(含财政核拨、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各类工勤岗位的人员。
三、基本条件。各单位新聘用的工勤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部队转业士官、随调随迁家属调入和安置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部队转业士官、退伍士兵安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但必须符合聘用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
四、聘用办法。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聘用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申报用工计划和人选,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机关、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由财政按规定划拨聘用人员工资,财政拨补、自收自支单位经费自理。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医保、社保待遇;所需缴纳的医保、社保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委托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由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其年度正常工资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称评聘手续,调出手续按人事代理政策规定办理。人事委托经费自理。
(2)凡原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调入(不含市、县本级调整、调动的人员)、部队转业士官安排、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均衽聘用制。调出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办理调动手续。
(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一个聘用不超过3年。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聘用人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执一份)。聘用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满时自动废止,并函告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续聘的应理手续,并分别向组织部、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报备。
(4)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有空编不申请用工的,经编办审核后,财政局给予核拨公务经费,由单位调节使用。超编人员不拨给公务经费。
(5)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各单位凭《市直单位聘用人员呈报表》核定工资总额,并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五、聘后管理。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勤人员改革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履行好检查监督的职能作用,切实贯彻执行改革与管理的意见,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实施工勤岗位用人机制改革后,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超编制、超比例结构配备的工勤人员、临时用工人员,要逐步进行清理清退。三是各单位对新聘用的工勤岗位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期间人才服务中心必须跟踪管理,解除合同后应用时办理编制占用和工资基金核减手续。四是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合同期限内,要严格按有关法律程序和聘用制度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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