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才储备站管理实施办法南人综(2002)73号
2005-06-13 00:00:00   来源:南平人社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南平市高学历优秀人才储备站已于1999年成立。为能进一步聚集和吸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化闽北人才队伍知识结构,为闽北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人才储备,将《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建功立业的若干规定》(南委[1999]81号)文件落实到实处,更好的开展人才储备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高学历优秀毕业生人才储备站(以下简称人才储备站)依托南平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储备对象的报名登记、资格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及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凡属南平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紧缺和急需的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进入人才储备站。所需专业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而设定,具体专业以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发布的公告为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专业不限)。
第四条 储备人员待遇及管理
(1)进入储备站的毕业生一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费。
(2)进入人才储备站的人员,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在储备期,毕业生应服从组织、人事部门的指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或是社区协助工作,帮助解决技术或管理上的难题。期间,适当提高储备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800元,同时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酬劳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3)在指派期,用人单位负责对储备对象进行"德、绩、能"进行考核,每月考试一次,考核结果报务人才储备站一份。考核与生活补助费挂勾,凡考核不称职,取消或下调当月生活补助费。
(4)储备对象于每月30日持本人身份证和储备协议书按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生活补助费,如遇休息日顺延;如无特殊情况,五日内未来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月生活补助费。
(5)储备期满一年后,经"双选"或是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推荐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储备的毕业生到南平市辖区外就业的,不必退还相关费用。
第五条 人才储备站服务项目
(1)进入人才储备站,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全方位人事关系、档案代理,负责组织关系接收;代交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所需费用自行承担);档案工资调整、职称的申报评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办理;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要求在南平落户,可将户口落在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上。
(2)人才储备站为储备人才免费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服务。未落实就业单位前人才储备站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落实就业单位后,人才储备站负责及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六条 人才申请储备办理程序
毕业生持学校《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南平市高学历优秀毕业生人才储备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人才储备站对其资格审查同意后,签订人才储备协议,并将其有关资料录入人才储备库中。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