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公开暂行规定?闽人发[2004]87号附件一
2005-06-23 00:00:00   来源:南平人社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人事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人事行政部门实施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第三条 公示公开应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三)许可条件及方式;
(四)许可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承办机构;
(七)投诉渠道与方式;
(八)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应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所在的办公场所进行,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在人事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二)在人事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示;
(三)无偿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理须知等材料;
(四)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途径。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相应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变更或撤销,并适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即时公开;
(二)在政务网站或有关报刊上定期集中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许可的事项名称;
(二)被许可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被许可人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或行政许可公示不完整或公示错误,或在行政许可公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事行政部门应依法承担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公示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人事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共同参与。
人事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新闻媒体及其他公民、组织的监督,依法及时进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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